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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至2010年,农村私人建房的审批权收归市土管局。
林地审核权限 1994年4月8日,省政府颁布的《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和1995年8月31
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丽水市林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征用占用林地必须办理审核手续。
凡国家建设、乡(镇)村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或占用国有林地的,必须报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
交纳有关规费,核发使用林地许可证。征用、占用林地10亩以下,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
核;征(占)用林地10—20亩的,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征(占)用林地现场调查后,提出书
面意见,报地(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征(占)用林地20亩以上,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
初审意见,经地(市)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征(占)用林地2000
亩以上,由县、地(市)、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林业部审核。土地管理部门凭林
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地使用许可证”或林地审核通知书办理审批手续。
征用土地审批程序 国家建设(含乡镇集体建设)征用土地,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
手续。1963年6月1日,县人民委员会《关于认真执行省人委〈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监
督办法的规定〉的通知》称: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征用土地单位填写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申请
一式三份,由公社、镇人委审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县人委审核,上报省人民委员会
审批。
《
1981年9月5日,丽水县关于执行〈浙江省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队建设用地
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列入计划的国家和地方建设项目需要征地的,按基本建设程
序,由建设用地单位持上级计划部门批准的计划(大、中型项目要有扩初设计)和平面布置
图,向县建委提出申请,选择建设地点,核实征地面积,办理征地手续。”1987年3月14日,行
署办公室印发的《丽水地区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定》和1988年8月省土管局《关于
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1995年8月开始,市土管局制定《建设单位办理项目用地程序图》和《城乡建设用地审批
程序示意图》,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国家建设项目用地,同时实行批前、批中、批后全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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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月24日,省土管局颁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实施意见(暂行)》,月16日
又下达《关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的补充通知》,对建设用地的申请、管理、审查、报批和实
施,作出具体规定。建设占用土地,凡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统一征地 1987年5月14日,丽水市政府《关于对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地的通知》规定:
市土地管理办公室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土地和办理各项建设用地的统一
征地、划拨、使用的审查和报批工作。凡本市行政区城内所有建设单位需要征用土地的,按
法定程序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土地管理办公室依法办理统一征地手续,实行统一
征用。任何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和土地所属单位直接商议征地条件,签订征地协议。实行统
一征地,各项费用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支付。建设单位所
承担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一律由土地管理部门转付,不
与被征地单位发生资金往来。6月,安排处州针织厂进行统一征地试点。该厂是省重点建设
项目,征地限2个月结束。征地3.13公顷,涉及丽东、海潮2个行政村。是年7月,全市范围
实行统一征地。国家建设项目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选址点和用地计划审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