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莲都区志
P. 205
第三编 土 地 · 157 ·
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1日起,开征耕地占用税,其标准在城关镇、碧湖镇、大港头镇
范围征用耕地,按每亩 4000 元,其他各乡按每亩 3000 元。农村农业户口居民占用耕地建设
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的征税标准减半征收。征用耕地占用税后,造地费一律按每亩1000元的
标准征收。1991年1月起,批准的公路建设包括高速公路、市政道路、内河航道、乡村简易公
路占用耕地,均按每平方米2元即1333元/亩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1992年7月起,不论城乡
统一调整为每亩5000元,农民建房继续施行减半征收。
1995年起,按照浙江省征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一)实行全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标
准的下列比例收费:一次性征用耕地在3.33公顷以上(含3.33公顷)、其他土地6.66公顷以
上的(含6.66公顷),按3%收取;征用耕地3.33公顷以下、其他土地6.66公顷以下的,按4%
收取。(二)实行非全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标准的下列比例收费:一次性征用耕地在1.66
公顷以上(含 1.66 公顷)、其他土地 2.66 公顷以上的(含 2.66 公顷),按 1% 收取;征用耕地在
1.66公顷以下、其他土地2.66公顷以下的,按2%收取。(三)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
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征地费总额由下列四项费用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
物和拆迁补偿费。鉴于浙江省各市、县征地费用差异较大,每年征地费用变化较快,作为收
取征地管理费计费基数的征地费总额标准,由各市(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
定定期测算,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平衡、审定后执行。
土地申报登记确权发证经费 1988年,市土管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丽
水市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收费问题的规定》。1.在本市城镇(包括建制镇)范围
内的居住户,不管使用面积大小,凡占地一处计收申报费7元。2.对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收
取申报登记费,以宗地为单位,按每宗地占地面积计收申报登记费。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
用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200 元,每超过 500 平方米加收 25 元,最高不超过 700
元;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40元,最
高不超过4万元;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城镇居民住房用
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加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
地收10元;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
收10元。土地注册登记、发证费: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
制证书的,每证20元。
土地管理费 城市郊区为征地费用总额的3%,其他地方为征地费用总额的4%,对未实行
统一征地的工程,按征地费用的1%收取,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收费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2%。
1989年3月1日起,土地管理费标准为:农民私人用地建房,耕地每平方米0.6元,非耕地每平
方米0.3元,原拆原建每平方米0.2元,临时用地每平方米0.3元,坟墓用地每平方米0.3元。
1995年4月21日,市工商物价管理局、财政局、农业局联合公布部分涉及乡镇的收费项目和
标准,其中规定农村私人建房的土地管理费为每平方米0.5元。1996年,省土地管理局发文
规定,丽水地区所在地的丽水市属四类地区,其土地管理费收费标准,耕地为每亩80元,非耕
地为每亩 40 元。其计费基数,耕地每亩 6 万元,非耕地类每亩 5 万元。2010 年,征地管理费
3
3.33公顷以上按每平方米1.89元收取;.33公顷以下按每平方米2.52元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