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7 - 莲都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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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土 地                                      · 159  ·


                 部门管理。”丽水县在贯彻执行中,仅将社员建房用地的审批权划归农林局,国家机关、厂矿
                 企事业单位建设用地的审批由县生产指挥组计划办公室负责,以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的名
                 义上报下达。1977年11月3日,丽水县革委会《关于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建设单

                 位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及城镇建设规划外需征用耕地或非耕地的,由城建局审
                 批;在城镇建设规划外大队集体建房和社员建房,由大队或社员提出申请,公社审核,报县农
                 业局批准。1981年4月1日,丽水县政府规定,在城关镇、碧湖镇以外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
                 县建委办理征地手续;各区公所驻地建设用地,由县农业局按农村小集镇规划审批。社队建

                 设用地及社员私人建房用地,一律由县农业局统一管理。
                     列入计划的国家和地方建设项目征用耕地1亩以下(含1亩),非耕地3亩以下(含3亩),
                 由县建委审查,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1—2亩,非耕地3—5亩,报地区农业局审查,地区
                 行署批准;征用耕地2亩以上,非耕地5亩以上,报省农业厅审查,省人民政府批准。社、队兴

                 办企事业占用耕地1亩以下的,由人民公社审查,报县农业局批准(城关镇和碧湖镇由县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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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亩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亩以上的,由地区行署批准;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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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府批准。国营农、林、牧、渔场进行基本建设,需用耕地的,要经主管部门审核,按隶属关系,
                 分别报县、地、省农业部门批准。
                     1981年9月5日,县七届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丽水县关于执行〈浙江省关于国家征用土地
                 和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县人民政府农业局是我县土地管理部
                 门,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城关、碧湖二镇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仍由县建委统一规划管理。”
                     1983年11月9日,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几点意
                 见》文件规定:“城关、碧湖两镇的建设用地,耕地1亩以下(含1亩),非耕地3亩以下(含3亩)

                 暂由城建局审批;农村1亩以下,非耕地3亩以下暂由公社(乡)审查同意,报县农业局审批。
                 农村在非耕地上建生产用房在15平方米以下的,目前暂由乡人民政府(公社管委会)审批。”
                     1985年3月14日,县人民政府〔1985〕25号文件《关于执行〈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办
                 法〉的补充规定》规定:在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进行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先由用地单位提

                 出申请,城乡建设部门按批准的城镇建设规划审查,发给定点通知局,再由县农业局审批。
                 至此,部门多头分散管理土地的历史宣告结束。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1987年,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
                                                                               《
                 下达,用地、批地、征地逐步走上依法办理的轨道。
                     1987 年 4 月 30 日,成立丽水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办公室。10 月 10 日,市人民政府

                〔1987〕127号文《关于严格用地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包括乡、镇、村建设用地)征
                 用、使用耕地3亩以下,非耕地(包括旧房拆改建地)10亩以下的,由市土地管理办公室批准,
                 报省、地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征用、使用耕地3亩以上,非耕地10亩以上的,由市土地管理办
                 公室审查,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省、地批准。农村私人建

                 房使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土地管理办公室批准;使用非耕地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土地管理办公室备案。
                     1999年1月起,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取消市、县一级人民政府
                 的征地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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