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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房地产转让
民国时期,房屋产权转移实行契税制度。20世纪50年代后,土地退出市场,房地产交易
甚少。90年代,房改房开始上市。1998年,房产交易市场建立,个人住宅产权转让成为交易
市场主体。2000年开始,市民住房梯级消费和投资性购房兴起,房产市场更为活跃。
1989年8月,开始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加强房屋买卖等房地产交易管理。1991年成立
市房地产交易所,具体负责房产转让与抵押评估、办理房产转移过户及抵押登记等手续。此
后,房屋买卖等交易逐渐活跃。1997年,开始实施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受让、购买、受赠、交
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需缴纳3%契税。1999年,国家调整房地产市场
若干税收政策,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
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
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1999年8月之后,个人
购买普通住宅契税税率为 1.5%。减轻了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启动了住房二级
市场。
2000年,房地产升温。当年交易2471件。此后,除2002年,直到2008年房产交易逐年增
多。2005年6月,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
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
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
差额征收营业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
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
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
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2000—2010 年,市区存量房交易登记 28503 件,建筑面积 316
万平方米,其中住宅24461件,建筑面积267万平方米。
2000—2010年市区存量房交易情况一览
表13-5-1
其 中 住 宅
时 间 数量(件) 建筑面积(平方米)
数量(件) 建筑面积(平方米)
2000 2471 507028 2259 466800
2001 2051 200630 1845 169175
2002 1786 174810 1555 151026
2003 2428 230180 2029 194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