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8 - 莲都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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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低保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224元,农村每人每月为135元。2008年,城镇居民每人每
                 月 280 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 168 元。2009 年,城镇每人每月 312 元,农村每人每月 188 元。
                 2009年,城镇低保对象平均每人每月补助196.2元,农村低保对象平均每人每月补助132元。

                 2010 年,城镇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 249.3 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 166.3 元。2006—
                 2010年,共发放低保救助金4494万元,根据物价走势对低保对象增发物价补贴。
                     2004年,财政安排集中供养经费399万元,新建或改建碧湖、双溪、老竹三所敬老院,年底
                 集中供养率达60%。至2010年,公办敬老院5所、福利院1个,建筑面积1.87万平方米,核定

                 床位 800 张。2009 年底,464 名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实行集中供养,集中供养率为
                 92%。2006—2010年,集中供养人员生活支出1241万元。出台《莲都区敬老院经费统一核算
                 管理办法》和《莲都区敬老院管理实施细则》,按照上年度农村或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60%的
                 标准安排供养经费,另外下拨每人每年医疗费300元。

                     2003年,安排就业和再就业培训经费150万元。2004年,安排180万元,培训2500人,其
                 中下岗650人,农村富余劳动力1850人,培训人员就业率80%。2006—2010年,共安排促进再
                 就业资金2139万元,其中用于社保补贴支出1606万元,涉及失业职工7454人次;对下岗失业
                 人员、城乡劳动力和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免费技能培训;对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就业、小额担

                 保贷款等项目进行了补贴。
                     医疗卫生与保险支出               有医院经费、乡村卫生院补贴费、防治防疫事业费、计划生育经
                 费、中医事业费、公费医疗等。1952年起,改省卫生厅管理为县政府管理。医院经费(差额管
                 理,定额补助),1971—1990 年支出 840.7 万元。乡村卫生院补贴费,1960 年起,对全民所有
                 制卫生院实行差额补助。1963年,改为全额管理,差额补助。是年起,对集体所有制卫生所

                 实行定额补助。1952—1957年,补贴费17.1万元,1972—1990年,补贴654.7万元。防治防
                 疫事业费,1950年后重点是血吸虫病、疟疾等病害防治。1972年起,防疫机构经费实行全额
                 管理。1980年,设防疫事业津贴,1952—1990年,支出252.5万元。中医事业费,1980—1990
                 年支出272.3万元。公费医疗经费,1952年实行公费医疗制度,1952—1990年支出927.6万

                 元。计划生育经费,1967—1990年支出364.6万元。
                     1996 年公费医疗改革,建立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
                 2001年,改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因交费比例不同报销有所区别。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医疗
                 保险,形成全面覆盖城镇和乡村的医疗保险制度。
                     2004 年,出台《莲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在农村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

                 险。2005 年,参保 181247 人,参保率 75.9%。2007 年,参保 217758 人,参保率 87.9%,财政补
                 助人均 44 元,筹资总额 1346 万元,有 7600 多人次得到了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偿,报销 775 万
                 元。2008 年,人均筹资 104 元,其中财政补助 74 元。2009 年,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的有
                 230349人,参合率为94%。新农医年人均筹资标准为200元,其中个人出资50元,各级财政补

                 助150元。住院报销在50%—70%之间,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门诊即时报销25%。2009年,新农医资金支出3356万元,受理报销165245人次;2010年,新
                 农医资金支出4363万元,受理报销205129人次。
                     2007 年,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当年参保 70149 人,筹资总额为 1217 万元。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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