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2 - 莲都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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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年预算外资金收入4604万元,支出4464万元。其中,专户27户,存储1068万元,年末余额
                 349 万元。1991 年专户存储 2065 万元。1992 年专户存储 2200 万元。1994 年清理行政性收
                 费,严格收费项目的立项审批,把行政事业性收费,垄断行业经营性收费,以及国有土地出让

                 金,蓝印户口资金等专项资金、集资款等纳入财政管理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1995年,对12
                 个系统进行专项清理,重点检查其中40家单位,对没有专户储存、未批乱用、多头开户、违章
                 拆借、滥发资金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2000年后,全面执行罚没收支两条线,取消了单位的罚没收入账户,统一进入财政专户,

                 实行执罚与收缴相分离,当年共收缴罚没收入563万元。完善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建立“票
                 款分离”与“票据结报、票款同行”相结合,实行财政专户、收费标准、收支、票据四统一。
                     2004年,区政府出台《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外奖金福利统筹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外
                 奖金福利发放进行统筹,对待遇较低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给予补助,逐步缩小单位间的收入

                 差距。2004年、2005年,分别统筹资金178万元和250万元。2004年,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实行部门财政综合预算,单位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基数内50%部分由政府统筹,超基数部分
                 政府统筹40%。预算外资金逐步转为财政非税收入范畴。
                     2006年,加强非税收入管理,逐步推广票款网络化管理,对网上票据的领取、使用、核销

                 及款项核算整个过程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监控。
                             《
                     2008年,莲都区城区内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统一管理实施办法》出台,实行核
                 定基数,超收分成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全面贯彻收支两条线和严格审批制度,做到收入
                 税收化、支出预算化、专户金库化。2008年、2009年、2010年,征收非税收入分别为20580万
                 元、14505万元和11330万元。

                     会计委派        2007年,出台《关于对区属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实行会计委派制的管理办法》,
                 对区属交通、工业园区、碧湖城建、古堰画乡、风情东西、文化广电中心等五个国有资产营运
                 机构实行会计委派制。2009年4月,出台《关于对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委派会计人员实行集中
                 办公的通知》,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进一步发挥会计委派对各国资营运机构的财务

                 核算和监督作用。
                     绩效评价        2007 年 10 月,设立绩效评价科,出台《莲都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补充意
                 见》,明确对10—50万元的专项资金进行财政绩效评价,当年完成“莲都区医疗救助资金”等
                 五个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2008年,对全区41个单位2007年度1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进行单
                 位自评和重点评价,涉及金额6816万元。2009年,对2008年度农业、林业、卫生、计生、环保

                 等72个1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进行财政绩效自评,涉及金额2055万元;在自评的基础上,确定
                 33个项目为重点绩效评价项目,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价,涉及金额1365万元;另有3个
                 省市联动的财政绩效评价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了评价。对绩效评价项目建立项目绩
                 效评价档案,对重点评价项目结果进行汇编,作为部门预算编制参考。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政府采购)                      1959年7月1日起,社会集团不准购置非生产性商
                 品。1961 年,单位凭证购买商品,比 1960 年减少 42.4%。1962 年比 1961 年又压缩 25%,购买
                 沙发、自行车、照相机等须经省批准。1966年起,各单位在核定数额内自行控制。1973年,确
                 定 30 种商品专项控制。1974 年,取消社会集团购物证,由财政局在核定计划时控制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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