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1 - 庆元县志(1991-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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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篇 人事 劳动 社会保障
第四节 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
20 世纪 90 年代后,庆元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有很大发展。新建津贴、补贴主要有:随着物价
制度改革,实行副食价格补贴、粮油价格补贴;鼓励人才向边远艰苦地区流动,边远艰苦地区实行艰苦津
贴、高远临时补贴,农村科技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巩固基础教育和护理人员队伍,建立中小学教师教龄津
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等。1993 年 10 月,机关事业单位新工资制度实施后,省人事厅、财政厅对各类工资性
津贴、补贴进行清理,有的继续保留,有的调整发放办法,有的与新设津贴(事业单位活工资部分)合并。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省政府决定,对部分津贴、补贴发放范围、标准陆续作了调整,并对一些在特殊岗
位上工作的职工建立岗位津贴或外勤补贴。2009 年 1 月起,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绩效工资。2010 年 1 月,
对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实行规范津补贴制度。2010 年 1 月起,除义务教育学校以外的事业单位实
施绩效工资,将原来的津补贴进行规范,将国家一级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给予保留。
1991 年 6 月,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奖励工资的通知》,
规定奖励工资由每人每月 15 元调整到 25 元。根据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
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精神,1992 年 5 月,省改革工资制度领导小组
印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奖励工资标准低于全年人均 3 个月基本工资的提高到 3 个月
基本工资;不搞平均发放,与责任大小和实际工作挂钩,按职务和工作年限拉开差距,按月发放。事业单
位奖励工资低于全年人均 3 个月基本工资的按 3 个月基本工资执行,达到或超过 3 个月基本工资按原规
定执行、不得提高标准;按职务和工作年限拉开差距,按月发放。1993 年 1 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奖
励工资改称职务岗位津贴。
1993 年 10 月起,庆元县机关、事业单位进行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机关建立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
即职级工资制;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科研、卫生、测绘、交通、海洋、水产、文化艺术、体育运动员以及
金融等不同类型,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
育津贴奖金制和行员等级工资制;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实行等级工资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也分别设置工
资标准。机关、事业单位 4430 人参加工资改革,人均增资 114.6 元。
2006 年,庆元县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第四次大的
改革,与以往历次工资制度改革相比,也是情况最复杂、难度最大一次,目的是改革制度,建立新机制,
而不是简单地增加工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结构进行调整,工资运行机制相应发生变化。
实现新旧工资制度平稳过渡,理顺工资关系,确定工资套改办法,确保不突破总体增资水平。避免把原
来不合理因素带入新工资制度,规范工资管理,没有采取按原工资额套改办法,而是推倒重来,分别按
职务(岗位)、任职年限、套改年限三要素进行套改。公务员基本工资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
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构成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构成,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机关技术工人
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现行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构成调整为
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构成;普通工人仍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由现行岗位工资和奖
金两项构成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构成;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补贴
四部分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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