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2 - 庆元县志(1991-2010年)
P. 682

庆元县志(1991—2010 年)




                 福利

                 工时制度 1994 年,庆元县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 年,执行《国务院关于
            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 5 月 1 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工作时间,
            每周五天工作制,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星期六、星期日为休息日。
                 假期制度 法定节假日。元旦节 1 天,清明节 1 天,五一节 1 天,中秋节 1 天,国庆节 3 天,春节 3 天。
                 年休假。参加工作时间满 1 年不满 5 年的每年休假 3 天,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休假 7 天,满 10 年不
            满 20 年的休假 10 天,满 20 年的休假 15 天。

                 婚假。到达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婚假 3 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婚假 15 天。
                 产假及哺乳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正常分娩产假 90 天,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
            产假 15 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
            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福利费 福利费是国家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活困难而制定的一项福利制度。中华人民共
            和国成立以后,国家多次就福利费管理发文规范。福利费提取标准:机关(党派、团体)按每人每月 10
            元提取,事业单位按按工资总额 2.5% 提取。
























































            626
   677   678   679   680   681   682   683   684   685   686   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