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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志(1988—2012)
续表3-1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年份 宗地 面积 金额 宗地 面积 金额 宗地 面积 金额
(宗) (公顷) (万元) (宗) (公顷) (万元) (宗) (公顷) (万元)
2006 69 172.07 77438 460 25.15 12360.69 2297 513.66 2224916
2007 174 491.08 231167 105 59.94 16024.58 4553 643.13 7123937
2008 303 1530.24 10663 321 106.72 17968.75 4260 1466.07 775821
2009 148 308.91 242994 112 42.45 15573.43 7499 2067.53 8368683
2010 151 322.27 250999 54 81.85 18502.14 10603 1277.67 558946
2011 256 509.27 441707 51 151.19 26346.50 12404 1534.56 24723695
2012 257 422.44 175096 33 40.48 10046.07 848 1490.59 978970
说明:资料来源于县国土局
第三节 征地补偿与安置
一、征地补偿
土地补偿费 1988 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
地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是征用前 3 年的平均年产值的 4 倍至 5 倍,征用非
耕地的补偿标准一般不超过耕地标准的二分之一。1992 年 5 月,根据中央和省、市规定,县政府发出
《关于土地征用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规定为年产值的 5 倍,年产值按该耕地
被征用前 3 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不超过耕地标准的二分之一。1995 年 6
月,根据市政府文件规定,非农业建设用地的补偿费标准调整为水田每公顷 69900 元,旱地的补偿费标
准为每公顷 49950 元,园地的补偿费标准为每公顷 90000 元,鱼塘的补偿费标准为每公顷 97500 元,蔬
菜基地的补偿费标准为每公顷 97500 元,非耕地的补偿费标准为每公顷 34950 元。1996—1998 年,全县
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公顷 78000 元,非耕地补偿费标准折半。根据 1999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土地管理
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 3 年平均年产值的 6 倍至 10 倍。全县土地补偿费
标准调整为每公顷 121200 元,非耕地折半。青苗补偿费标准调整为每公顷 12000 元。
2009 年,全县土地征收补偿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共分三级。一级区片:指古城街道的雉城、古城、金
莲桥、钮店湾居委会,征收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园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
地补偿费标准为每公顷 270000 元,征收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公顷 189000 元,征收未利用地的土
地补偿费标准为每公顷 135000 元;二级区片:指除一级区片外的城市规划控制区内(东至杭宁高速公
路,南至申苏浙晥高速公路,西至新长铁路,北至合溪新港)和县开发区辖区的钱家㘰、新开河、南张浜
村,征收耕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公顷 270000 元,征收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公顷
189000 元,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公顷 135000 元;三级区片:除一级、二级区片以外的其
他地方,征收耕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公顷 270000 元,征收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
公顷 189000 元,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公顷 135000 元;收回国有农用地,参照所在区片
范围征收农民集体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012 年,全县土地征收补偿实行统一区片综合价格,其中征收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园地、养
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公顷 307500 元,征收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为每公顷 215250 元,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公顷 153750 元,收回国有农用地参照征收农
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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