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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志(1988—2012)
浙北干线航道通行费 2005 年 11 月 1 日起,凡通过浙北干线航道(三堡船闸以北)的船舶均应缴纳
浙北干线航道通行费。标准为月度定额统缴标准每吨(千瓦、客位)3 元,航次缴纳标准每吨(千瓦、客
位)1 元。实行月度足额统缴的船舶,全年按月度定额统缴标准缴纳 10 个月的通行费。
航道养护费 航道养护费的征收始于 1953 年。1988 年 9 月 1 日起,载重吨位 40 吨及以下的每吨
每月 2.4 元,载重吨在 40 吨以上的每吨每月 3 元。1992 年 8 月 4 日,营业性运输船舶按运费收入 8%计
征,难以准确反映运费和水上作业收入的船舶、非营业性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比照计征。1992
年 10 月 1 日起,内河航养费按 8%计征。1996 年 4 月 1 日起,改为按定额征收,载重 40 吨以下船舶每载
重吨每月 4 元,载重 40 吨及其以上船舶每增加 1 载重吨(不足 1 吨按 1 吨计算)增收 0.1 元,载重 100
吨以上船舶按 100 载重吨费率标准计算。1998 年 1 月 1 日起,内河航道养护费按运费收入 6%计征。为
加速淘汰挂桨机船,推广使用标准船型,2005 年 1 月 1 日起,标准船型船舶的内河航道养护费在原征收
标准基础上降低 30%;挂桨机船舶的内河航道养护费在原征收标准基础上加收 10%,2006 年 1 月 1 日起
加收 20%,2007 年 1 月 1 日起加收 30%。2008 年 12 月 22 日,航道养护费取消,长兴停止征收。
水路运输管理费 1990 年 4 月 10 日,长兴县根据《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的
规定,统一个体(联户)的水路运输管理费定额标准:船舶载重吨在 60 吨及以上,每月每载重吨的营收测
定标准为 60 元,运输管理费定额标准为每月每载重吨 0.9 元;船舶载重吨在 40 吨以上、60 吨以下的,
每月每载重吨的营收测定标准为 50 元,运输管理费定额标准为每月每载重吨 0.75 元;船舶载重吨在
40 吨及以下的,每月每载重吨的营收测定标准为 40 元,运输管理费定额标准为每月每载重吨 0.6 元。
1991 年 10 月 5 日,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联合颁发《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
和使用实施办法》,规定凡浙江省从事营业性水路客货运输(包括轮渡)、水路运输服务的企业、单位、个
人和浙江省注册核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外省市企业、单位、个人以及长期(半年以上)固定在浙江
省从事运输的船舶,均按该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标准按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前
单位、个人营运(营业)收入的 1.5%计征。对难以准确反映营运收入的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其运管费
按船舶核定载重吨(客位或千瓦)定期、定额计征。1996 年 4 月 1 日起,载重 40 吨以下船舶征收水路运
输管理费每月每载重吨 0.8 元,载重 40 吨及其以上船舶,按载重 40 吨以下船舶的标准计费外,每增加
1 载重吨(不足 1 吨按 1 吨计算),水路运输管理费增收 0.02 元;对载重 100 吨以上船舶每载重吨增收
的费率均按 100 载重吨费率标准计算。2008 年 12 月 22 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
审计署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取消水路运输管理费等 6 项收费。
货物港务费 1988 年起,省航运管理局下文,个体、联户船货物港务费调整为每吨每月 1.2 元。
1994 年,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印发《浙江省港口费收规则》,自 199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浙
江省海港费收规则》同时废止。新规则规定凡经浙江省沿海、内河各港口的国内进出口货物(包括在货
主或企业专用码头进出口货物、客运附货、竹木排等),分别按货物进口或出口向货主(托运人或收货人)
征收货物港物费。货物港物费率按重量吨计费,每吨 0.35 元,按体积吨计费,每吨 0.25 元;国标 2 吨集
装箱每箱 0.72 元,国标 5 吨集装箱每箱 1.15 元。厂矿企业自备船(包括水产运输船)的货物港物费,按
船舶载重吨每月每吨 4 元计征,由船籍港所在地的港航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经营产运销结合难以按其
进、出口货物运量计收货物港务费的船舶,实行按月统缴。各市(地)物价、交通部门按其营运情况测定
出各市(地)按月统缴的平均定额标准。1995 年 4 月 22 日,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批复核定在
杭、嘉、湖、绍内河(江)经营运销,结合难以按其进、出口货物运量计收货物港务费的船舶,其货物港务费
自 1995 年 4 月起,统一按每月每载重吨 2.5 元计征。各市(地)物价、交通部门按其营运情况测定各市
(地)按月统缴的平均定额标准。1995 年 7 月 1 日起,湖州市港航管理部门规定,外省两户船的航次货
物港务费定额统一按每吨 0.5 元标准计征。2005 年 8 月 1 日起,根据浙江省《关于调整货物港务费征
收标准的复函》精神,浙江省向航行国内航线船舶及国内进出口货物收取的货物港务费标准调整为沿海
港口每吨 0.5 元,内河港口每吨 1 元。对于经营运销结合难以按其进出口货物运量计收货物港务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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