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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志(1988—2012)



              改革领导小组,原县企业股份制试点指导小组和县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由县工业企
              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承担。1995 年 6 月,《长兴县国有小型工业企业租售结合试行办法》出台,首
              次提出采用租赁经营与出售资产相结合的形式,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最终达到资产的合法转移。
              该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小型工业企业,国有小型商业、交通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办法出
              台后,县二轻总公司对下属的长兴华丽针织厂实行转制解困,对职工实行重新安排就业和“买断工龄”相
              结合的形式进行妥善分流。在对企业资产进行妥善处理后,由职工本人自愿选择分流方式。28 名职工
              中 10 人选择安排到长兴气门嘴厂工作,18 人选择“买断工龄”。9 月二轻总公司举行“买断工龄”签字仪
              式,并进行公证。1996 年 5 月,对一些严重资不抵债、经营不善的国有工业企业实行破产改革试点。同
              时县体改办、二轻工业总公司制定《关于二轻集体企业资产产权界定实施办法》,全县国有、城镇集体工
              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酝酿启动。
                  1997 年 2 月,全县企业改革会议研究部署工业企业改制工作。会后,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企
              业改制工作先试点后全面铺开,各工业主管部门及乡镇确定 1 个至 3 个第一批转制试点企业,首批试点
              从 3 月份开始至 6 月份结束。4 月,县委、县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加速企业经
              营机制转换的暂行规定》,就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的改革作出
              规定。长兴第一机械厂、长兴方解石微粉厂、长兴皮件厂 3 家转制试点企业在县转制试点工作组的指导
              下,抓紧抓好转制试点。5 月,出台《关于加快乡村集体企业改革完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提出
              积极探索乡村企业改革的多种形式,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乡村集体企
              业,一般应逐步改造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对适宜家庭、个体经营的小企业和经营不善效益较差的微利、
              亏损企业,应大胆地实行转让、拍卖、租赁或兼并;对引进外资和技术而组建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一
              般不宜搞股份合作制;凡是符合公司制条件的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
              司。至同年年末,全县国有、集体企业改制 539 家,其中乡镇、村集体企业 495 家,乡镇改制面达 64.7%、
              村改制面达 65.6%,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共 44 家,改制面达 35%,吸纳股本金总额 2.85 亿元。在产权制
              度改制企业中,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占 44%,转让拍卖占 25%,动产转让拍卖不动产租赁占 31%。1998 年
              5 月,县委、县政府印发《长兴县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改革步伐的意见》,要求作为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
              新光源集团有限公司 6 月底前挂牌运行,尚未实施改制的乡镇、村企业在 6 月底前全部完成改制任务,
              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年底前基本完成。同月,召开全县企业改革工作会议,对前一阶段企业改革工
              作作评估,对下一步工作具体部署,加大力度推进企业改制工作。1998 年上半年,全县股份制企业工业
              产值 1.24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24.9%,产销率 98.9%,比上年同期增长 1.1%,改革后的工业企业显现出
              较强的竞争活力。同年年末,共完成改制企业 346 家,其中乡镇 113 家,村办企业 115 家,城镇企业 118
              家,完成年初的改制目标。
                  1999 年起,企业深化改革的重点是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双置换”(指企业产权、职工身份双置换)
              工作。2 月,县委、县政府印发《关于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补充规定》,调整职工社会
              保险费提留办法,解决职工身份置换问题;对有净资产可转换的企业,允许对职工身份进行适当经济补
              偿后,解除其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重新组建企业;进一步拓宽改革路子,让国有资产从除应由国家垄断
              和专营的行业以外的领域逐步退出,鼓励探索其他新的改制形式;改制有困难的小企业,对企业有效资
              产以公有民营(或称个人租赁)形式转换经营机制;对破产、歇业解体企业职工身份置换后进行安置分
              流。到 1999 年 10 月,县属 36 家国有工业企业有 22 家完成“双置换”,其余企业的改制工作也全面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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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在已完成改制的 22 家企业中,19 家组建有限责任公司, 家实施破产。同年年底,国有、城镇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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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改革继续大力推进,改制率达到 84%, 家企业依法破产。2000 年 1 月,县委、县政府印发《关于国
              有、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和破产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对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破产、歇业或解体,县
              委县政府有关文件未涉及的作出明确;改制原则上要求解除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国有或城
              镇集体企业改制后未解除的也要解除;允许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以土地出让的收入安置职工,不足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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