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1 - 《长兴县志(1988-2012)》(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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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编       建筑业 房地产业



              程规划许可证,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 25%以上,且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后,企业可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凭证预售商品房。同年,发证 21 家次,预售面积 9.33 万平方米。
              2008 年,长兴县启用房地产透明售房系统,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在 10 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保证现场销售进度与网上房地产信息一致。2010 年,为保护购房
              者权益和防范金融风险,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定期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入
              账、使用情况,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用”。2012 年,发证 39 家次,预售面积 94.5 万平
              方米。1997—2012 年,发证 614 家次,预售面积 794.83 万平方米。

                                        1997—2012 年长兴县商品房预售证核发情况表

                 表 13-11
                        发证数       预售建筑面积                 发证数     预售建筑面积                发证数     预售建筑面积
                年份                               年份                            年份
                       (家次)        (平方米)                (家次)      (平方米)               (家次)      (平方米)
                1997     21          9.33        2003      39       27.39      2009      54       79.05
                1998     25          15.46       2004      42       36.87      2010      46       79.53
                1999     24          14.45       2005      46       63.73      2011      45       89.21
                2000     27          17.33       2006      44       61.34      2012      39        94.5
                2001     32          32.43       2007      47       60.51      合计       614       794.83
                2002     43          38.41       2008      40       75.29       —        —          —
                  说明:资料来源于县建设局
                   三、房地产价格管理
                  1984 年,全县对商品房开发建设实行按计划开发、政府定价销售办法,县计划经济委员会下达开发
              计划,县物价局核定商品房销售价格。1990 年,经县物价局、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共同审核,雉城镇
              台苑新村 3 号、4 号楼每平方米销售价格为 361.12 元,成为全县第一批由政府审核定价商品房。1992
              年 5 月,县城建局、县物价局下发《关于调整商品房组价的通知》,规定银行贷款利息由原来按率计算调
              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5 元纳入组价,开发管理费由原来 5%调整为 2.5%,计算基数以建筑安装工程费
              和基础设施费 2 项组成,增设开发利润按 3.5%计列,计算基数为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勘察设
              计及前期工程费组成;地租级差在规划区范围内暂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0 元,列入商品房组价。1994
              年,取消价格审核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定价。2007 年,实行商品住宅价格申报
              审批制度,所有商品住宅价格预售前统一报县政府规划例会审批,并报县建设局备案。备案销售价格在
              6 个月内不能提高,售价降低 10%以上或备案 6 个月后需提高售价,须提前 10 天向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向主管部门备案价格,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对外
              销售。2011 年,县政府出台政策,要求当年新建住宅商品房价格增幅不高于当年地区生产总值增幅。


                                    1987—2012 年长兴县县城(城区)住宅商品房均价情况表
                 表 13-12                                                                   单位:元/平方米
                    年份             均价             年份              均价              年份             均价
                    1987           252            1993            799             1999           1090
                    1988           289            1994            897             2000           1247
                    1989           345            1995            692             2001           1372
                    1990           384            1996            1119            2002           1856
                    1991           301            1997            984             2003           1662
                    1992           441            1998            1285            2004           2012


                                                                                                   · 6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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