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9 - 舟山市志(1989—2005)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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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改 革
1989—1994年,全市法院主要抓审判公开,各类一审案件的公开开庭率100%。1994年,市法院实施错案
责任追究制度。1996年3月,市法院会同检察机关在普陀区法院搞刑事庭审试点。10月,制定《关于立审分
离、审执分立规定》(试行),规范立案、审判、执行三环节职责范围,之后各法院相继实施立审分离、审执
分立。1997年,制定《刑事办案程序实施细则》,确立庭审控辩模式,对庭审认证方法和规则、合议庭权限、
准备庭笔录等做出可操作性规定。是年5月,市法院开始推行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全市法院以新《刑事诉讼
法》实施为契机,推动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庭审方式改革,把当事人举证制度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突破口,落
实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明确当事人举证与法院取证范围,完善举证、质证、认证三环节。
1998年4月,市法院成立由各业务庭负责人组成的审判改革领导小组。年底,出台《关于审判方式改革实
施意见》,明确全市法院审判改革的目标。1999年,召开全市裁判文书改革研讨会,制定《裁判文书制作要
求》,对裁判文书制作进行统一规范。以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合议庭职责为重点,贯彻执行最高法院《关于严
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若干规定》和《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严格案件审限管理,建
立审限警示、催办和通报制度。推行从立案到结案全过程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加强审判管理。实施重大案
件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评议的做法,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二审案件的公
开开庭率分别为30%、70%、64%、92%,均达到省高院规定要求。2000年,相继出台《审判责权规定》《证
据规则暂行规定》等制度,改革审判工作行政管理模式,合理界定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职责范围,院、庭长
的工作职责逐步转向对审判工作的指导、监督,审判长负责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法律文书签发。修订完善错案
责任追究办法,对1999年以来审结的各类案件开展检查,确认12件案件属错案,16名责任法官受到通报批评、
扣罚岗位责任奖或书面告诫等处理。建立由市法院统一指导、监督和协调的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新体制,制定
《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处理办法》《在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审查处理办法》,对执行异议案、执行变更
主体案重新组成合议组审查,实行裁执分离的工作机制。2001年,出台《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规则》,对
简易审案件的适用范围和庭审操作程序做出规定。制定《审判长选任实施办法》,从普通审判员中选任6名审
判长。出台《执行工作改革实施意见(试行)》,提出从执行管理体制、执行机构、执行运行机制、执行方式
方法四方面对执行工作进行改革。是年8月,全市法院设立执行局后,市法院执行局享有提级执行权、指定
执行权、执行监督权和执行协调权,全市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体制得到完善。2002年,加强证据制
度改革,推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实施法官开庭穿法袍、用法槌制度,推行注射方式执行死刑,体现司法文
明,展示司法礼仪和威严。2003年,制定裁判文书质量评查制度,裁判文书质量与主审人当月奖金挂钩;组
织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全市法院评出优秀文书8篇予以奖励。是年,市法院会同检察机关出台《刑
事案件庭前证据展示规则》。制定《关于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的若干规定》,对依托媒体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提出
具体措施。为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使用,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2004年,全市法院继续把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庭审作为主动接受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的一项重要制
度加以落实,共邀请490余名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36起,发放征求意见函900余份。评查案
件5631件,对其中11件10人次做了错案责任追究。2005年5— 11月,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
整改活动,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和案件当事人发出560份征求意见函,收集意见建议360余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