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0 - 泰顺县教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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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对1960年底前参加教育工作的民办教师全部转为公办教师。
1994年5月18日,县教委转发县劳动人事局的《关于继续做好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干部家属
“农转非”工作的通知》指出,凡干部(职工)、教师年满40岁,工龄满20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中学一级、小学高级),聘任满三年的,其家属是农业户口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是年,全县
76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招收代课教师43名,通过师范院校“青年教师培训班”(下称“青教
班”)培训后分派任教,一年半见习期满转为正式教师。为26名教师子女安排工作(小学代课或学校
炊事员等)。
1995年,贯彻执行县委《关于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的若干规定》,县教委采取事业留人,成绩留
人,待遇留人的措施,鼓励教师安贫乐教。为100多名教师家属或其子女办理“农转非”;招收50名
民办教师通过“青教班”培训后,转为公办教师;招收60名(小学50名,初中10名)代课教师参加
“青教班”培训后转为正式教师;为部分年老多病的离岗民办教师增加生活补助费。全县116名民办
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是年,全县244名中小学教师配偶及其子女计253人“农转非”。录用43名代课教
师,经“青教班”培训后,安排乡镇小学任教;16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根据省教委规定,不
能转为公办教师的离岗民办教师,每月生活补助费人均增加到310元。1997年,全县招收代课教师43
人,经培训后转为正式教师。
1998年12月,对中小学民办教师采取了治理整顿,择优转正,培训进修,改善待遇等措施,解决
历史遗留的民办(代课)教师问题。
2005年,县教育局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决定民办幼儿园教师
和教育工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由举办者依法予以保障。
1993—2007年,有59位教师当选为十一至十四届县人大代表,71位教师当选为四至七届县政协委
员,5位教师当选为四至八届市政协委员。
2012年,县教育工会继续开展“和谐校园”“一对二二”(各校工会主席带头联系帮扶两名特困
教师两名贫困学生)系列活动。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工会组织45周岁以上教师参加体检。
二、工资与福利待遇
民国23年(1934),全县4所高等小学,教员25人,其中受过师范教育一年以上的甲种教师月薪
18元(银元),中等以上学校毕业的乙种教师月薪10元,丙种教师月薪8元,教师一个学期平均补助
经费46元。民国24年,据浙江省统计,县立小学教员待遇为专任教师月薪最高为72元,最低为20元。
民国29年,浙江省小学教员平均月薪为10.84元。民国33年,省统计正教员月支80元,代用教员月支60
元,并加发公粮(稻谷)五斗。
民国35年(1946)8月至36年10月,县政府分期派员下乡督筹校田,办理产权。县成立教育特种
基金保管委员会,掌管教育经费。县立小学和区中心小学之教员,从民国35年起,比照县级公务员支
给,经费较裕之学校并能发给实物。
民国37年(1948)上半年,泰顺简易师范学校教师平均月薪为国币145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
立前,县内大多数小学教师工资根据各村学校全年校租收入多少决定,每学期最多1000斤(500公
斤)稻谷,最少400斤(200公斤)稻谷。县简易师范学校的教员月薪一般为100斤(50公斤)至200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