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1 - 泰顺县教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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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教育志 ·229·
(100公斤)大米,大体上可以维持二、三个人的生活。由于物价猛涨,绝大多数小学教员承担不起
家庭生活重荷,经常断炊。
1949年人民政府接收学校后,教师工资主要来源于旧有学校校产田租,人民政府维护旧有学校
田产的合法收入,按教师原薪标准发给。1950年上半年,为防止因物价波动而影响教师生活,改用
折实单位发放。下半年,以折实单位为基数,按当月米价发给货币工资。小学教师每月大米为8斗至
1.5石,平均每人每月79斤(39.5公斤)大米。小学校长每月平均为60个单位,教师平均为40个单位。
(浙江省折实牌价,一单位为人民币0.51元)
1952年9月开始,教师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编制,对各级学校教职工工资进行调整,实行统一的
“工资分”单位工资标准,由人民政府按月拨发,并补发2~8月自筹经费的不足部分。11月开始实行
工资分制,教师月工资平均215个工资分(当时1个工资分值折合人民币0.23元)。调整后,小学教师
每人每月平均折合大米173.4斤(86.7公斤),平均增加120%。
195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月平均工资分为109单位,折人民币228900元(即22.89元,当时以万
为单位)。1954年全县中小学教师482人,原工资分平均为107.54分,调整后,教师月平均增加工资分
7.3分,增加比例为6.79%。
1955年,全县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为:9级月工资分280分(调整前为266分);10级月工资分260
分;11级月工资分240分;12级以上分为七个等级(13级、15级、17级、18级、20级、22级、23级)
依级递减。11月12日,县人民政府制订《教职员工退休和退职休养待遇的暂行办法》,对退休、离职
休养和退职的教职员工的待遇作了明确规定。12月15日,县人民委员会按照省教育厅通知,全县中小
学教职工工资改为货币制,取消工资分计酬制,实行货币工资加地区津贴。
1956年秋,进行工资改革,改折实工资制为工资薪给制,对学历高、教龄长、教学成绩优秀的中
老年教师给予适当的照顾,重新评定级别,既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又稳定了广大教师的专业思想。中学
教师工资分为十二级,小学教师分为十级。教师工资增加幅度很大,与1955年相比,中学教师增长了
18 %,小学教师增长35.2%,幼儿教师增长39.1%。全县教职工月平均工资:中学23人,月平均工资
49.71元(1955年为42.1元);小学469人,月平均工资35.27元(1955年为26.09元);幼儿园1人,月
平均工资36.30元(1955年为26.09元)。
1960年,小学7级教师月工资37元,8级33元,9级29元;中学教师8级48.50元,9级42元,10级38
元。上半年,举办两期速师班,充实小学教师队伍,速师结业分配工作的待遇分为:小学毕业或相当
小学毕业参加学习者月薪16元;初中肄业二年以下的月薪18元;初中毕业或相当于初中毕业的20元;
高中毕业月薪24元。
1961年5月,文教局对民办教师医疗费作出规定:民办教师的医疗费由办学单位、教师、国家三
结合筹集。如办学单位确实无力负担,则由国家予以补助。
1962年,从教育经费中拨出部分款项,作为是年第四季度民办教师的医疗费,每人每月1.5元,实
行区、乡包干,由中心小学统一掌握。5月6日,集中18名病残教师到泰顺一中疗养。5月19日,县文
教局印发的《关于发放退职补助金的通知》规定,凡是在1952年以前参加村小教育工作人员其工作年
限一律从1952年2月份算起,参加完小以上学校教育工作人员其工作年限一律从1949年10月1日算起。
其退职补助费总额在300元以下的,当年一次发完;在300元以上的分两期发给。
1963年7月25日,国务院批发了教育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资的办法》,在停止增资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