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3 - 泰顺县教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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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按教龄计,一次性发给的每年1个月工资(45元)作为生活补助费。
1994年,《教师法》颁布施行,尊师重教风气日臻,全县2860名教师(含退离休教师)月平均增
加工资130元,略高于当地政府公务员工资水平。
1995年10月,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离岗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全县69名离岗
民办教师从10月16日开始,提高生活补助费。离岗民办教师每月生活补助费国家部分由原来每月人均
80元提高到每月120元。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离岗民办教师的生活补助费每月人均标准不得低于60
元,经费从农村教育费附加中列支。
1996年,县教委对500多名中小学教师分别聘任为高、中、初级职务,增加了工资,调整了3500
多人次教职工岗位津贴费,每月人均增加65元。
2008年,全县乡(镇)(不含城关)以下义务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正式在编专任教师和在
上述农村学校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实行农村任教津贴。11月,县教育局成立县教职工解困互
助会,及时传递组织对困难教职工的关怀与帮助,积极为教职工排忧解难。
2009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事劳动社保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泰顺县义务教育学校
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核定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人事劳动社保、财政部门按
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县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同时规定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
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
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绩贡献等因素。《办法》还对农村条件艰苦的义务
教育学校教师加发任教津贴。
2010—2012年,全县各校继续执行绩效工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