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7 - 泰顺县公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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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公安行政管理




                                             第一章  户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民国政府时期的户政管理制度。1950年,贯彻执行《浙江省各市

              县户口管理暂行办法》,对旧户口进行查对、补报、复查。1956年3月始,原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农村
              户口统一划归公安机关管理。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布后,全县户政管理工
              作纳入法制化轨道。20世纪60年代初国民经济困难时期,户政管理工作稳妥地解决户口申报登记、
              人口盲流、保障正当人口迁移等问题。

                   “文化大革命”期间,户政管理工作受到破坏。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户政管理工作
              得到恢复。1985年始,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颁发居民身份证。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迅速发
              展,人口大量流动,城乡人口结构发生很大变化,全县户政管理工作实行人户结合、动静态结合的管
              理方法,加强对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按规定核发《暂住证》。

                   2000年始,实施小城镇户籍、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和居住证等制度;推动暂住人口管理服务向流
              动人口管理服务转变;出台多项便民利民措施,先后完成第一代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发工作;开展
              集中清理整顿户口,配合做好第五、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推行计算机管理人口信息,并应用于
              办理户口登记、人口统计、查询人口信息等方面,户政工作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一节  常住人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民国时期的保甲制,建立新的户政管理制度。1950年,贯彻执行
              省政府颁布的《浙江省各市县户口管理暂行办法》,凡在县内的居民,不论属何国籍、民族、职业,
              均可登记户口,报告变动,遵守管理,并对旧户口进行查对、补报、复查。同时,还根据省政府颁布
              的《户口违警暂行罚法》,对居住境内新旧户口,如有不报或谎报户口、故意编造情节者、企图逃避

              蒙混者、隐匿包庇他人不报户口者,均依法予以处罚。
                   1951年7月,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同年县政府发布《城镇户口登记暂行办
              法》,对全县居民的出生、死亡、迁出、迁入进行登记,并在秋季核对全县户口,给罗阳镇居民发放
              户口簿。1954年1月7日,县政府发布通知,给各区发放户口迁移证和户口簿。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在城市、集镇办理户口
              登记的机关是公安派出所;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等单位作为公共户口(也称集体户口)登记。
              1956年3月始,原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农村户口统一划归公安机关管理。自此户口登记管理得到统一。
              同年换发新户口簿,按新规定使用迁移证、户口专用章。

                   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县公安局根据规定管理户口。各乡镇普遍
              建立户口册,设派出所的乡镇户口由派出所管理,未设派出所的乡镇由县公安局委托乡镇政府管理。
                   1958年秋农村人民公社化后,同年11月省公安厅下发《农村户口管理的几点意见》,农村户口由
              人民公社管理、生产队登记的方法,即常住人口登记和出生、死亡、迁入3项登记由生产队办理,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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