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8 - 泰顺县公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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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公安志




            登记由生产队出具证明到公社办理迁移证;较大的公社为方便群众,委托生产大队代办。1960年7月,
            公安机关将原来使用的户口簿册,改为人口卡签管理,卡签分公社和生产队两种,每人各填1张。
                 1963年,全县对51个公社的人口重新造册登记,进一步核实人口数;根据“坚持以家庭立户和居住
            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集体单位户口迁家住地管理,内册使用人口卡签又转改一户一张的户口内册。

                 1964年下半年,贯彻执行公安部《关于在人口普查结束后加强户口管理工作的通知》,任命公
            社文书和生产大队会计担任社、队户口员,结合人口普查工作,对户口员进行培训,规定公社户口员
            的职责是:(一)办理户口迁出、迁入和其他变动手续;(二)核对户口,进行人口统计;(三)保
            管户口簿册、证件、资料;(四)指导大队户口工作;(五)向县公安局反映户口管理工作的情况和

            问题。大队户口员的职责是:(一)督促群众申报户口;(二)及时进行出生、死亡等户口变动登
            记;(三)协助公社户口员核对户口;(四)经常向群众进行遵守户口制度的宣传教育。鉴于运用人
            口卡签作户口簿册,易于丢失和损坏,按照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将第二次全省人口普查的“人口普查登
            记表”,以生产队或生产大队为单位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由公社和大队户口员作为户口登记簿分别

            保管使用。建立和健全四项变动登记制度,每年在人口统计时核对两次户口,使农村户口管理逐步趋
            向制度化、规范化。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户口管理处于停滞紊乱状态。1970年对户口进行清查,核对,逐
            步恢复各项户口登记管理制度。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结束。1981年进行户口整顿,通过整顿,

            消除户口管理上的混乱现象,纠正重、漏、差、错等问题,为1982年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打下基础。
                 1982年3月1日起,恢复“户口注销通知书”制度,下列5种人为注销户口对象:(一)参军入
            伍者未迁出户口的;(二)劳改、劳动教养者户口未注销的;(三)出国、出港者户口未注销的;
            (四)外出一年以上经查下落不明的;(五)落户他处未迁出的。

                 1984年,根据市政府文件,对部分专业技术干部及中小学教师家属“农转非”放宽政策。1985
            年,各区所在地的三魁、司前、雅阳、筱村、仕阳、泗溪、彭溪乡政府管理的户口移交各当地派出所
            管理。是年,办理“知识分子农转非”“知识青年农转非”“农进城农转非”共156户446人。
                 1990年,全县未设派出所的27个乡镇户口仍由县公安局委托乡镇政府管理。对未设公安派出所,

            原使用乡镇政府公章办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乡镇制发户口专用章,规定凡乡镇政府在履行户口登记
            机关职能时,不再使用乡镇政府公章,均使用户口专用章。1月7日—12日,在三魁的刘宅、张宅、
            秀溪边、薛外4个行政村和燕水居委会开展户口整顿试点工作,完成该试点1213户、4832人的户口整
            顿。3—4月,全面铺开户口整顿工作,查清全县共有83298户,总人口311033人,外出人口21865人,

            人户分离3754人,漏登2423人。
                 1994年11月,下发《关于在罗阳镇办理农业户口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的通知》,凡在罗阳镇有合
            法固定住所,并有稳定生活来源的8种对象可以申请在罗阳镇落户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一)在罗阳
            镇务工经商和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二)在罗阳镇兴办实业的

            外商国内亲属和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内地亲属及其聘用的管理人员、生产骨干及随其共同居
            住生活的直系亲属;(三)在罗阳镇购买商品房或者经批准自建房的居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
            亲属;(四)被机关、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干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在罗阳镇的
            直系亲属;(五)投靠罗阳镇居民、职工生活的该居民、职工的直系亲属;(六)已办理自理口粮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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