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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年鉴

               上规后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建立绿色通道,以“一企一策”“一
               事一议”的方式帮助新上规企业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十)积极实施开放战略。全力推动我区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强活力、上台阶,培育综合竞争新优势,转变
               外贸发展方式,发展新型贸易业态,做强贸易平台,力促开放型经济加速迈向高质量发展。具体按照台商务发〔201
               8〕62 号和台商务发〔2020〕1 号文件实施,如台州市出台新的外经贸政策,依照新政策实施。
                   (十一)鼓励企业开展管理创新。对实施基础规范管理、精细化管理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的中介
               合同费用(含线上管理咨询培训)给予 30%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 10 万元和 20 万元(如已享受过基础规范管理补助
               的,精细化管理补助则须减去已补金额);对企业实施数字化管理创新改造的,按照数字经济有关政策执行奖补。
               对市级管理创新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通过基础规范管理及以上层次验收的企业,优先列入小微企业创
               业创新服务券申领名单,并可在“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给予一定的加分。
                   (十二)鼓励企业提标准创品牌。对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
               性 3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制定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含国家军用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市级标准
               规范)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为主制定“浙江制造”产品
               标准的企业(组织),给予一次性 15 万元奖励。对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每个奖励 10 万元。
                   (十三)鼓励企业参与军民融合。政策扶持按《中共台州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军民融合产
               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台融办〔2020〕7 号)执行。
                   三、着力突出数字经济发展
                   (十四)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对实施工业互联网、智能化工厂等产业数字化重点项目,软性投入(包括信息
               系统、软件服务等费用,下同)达到 100 万元(含)以上的,按软性投入给予不超过 30%、最高 300 万元补助。对经
               认定在先进制造业领域带动效应明显的 5G 融合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对在服务型制造、个性化定
               制、网络化协同等新业态、新模式建设方面取得成效且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实际投资及研发费用 15%、
               最高 300 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省级工业互联网、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定等示范(标
               杆)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
                   (十五)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对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企业、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企业和工业互联网深度应用
               企业给予扶持奖励,具体按《路桥区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试行)》(路政办发〔2018〕119 号)执行。对
               企业基础上云、设备物联、智能制造“样板线”、数字车间、产品物联给予扶持奖励,具体按《路桥区“企业上云”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路政办发〔2019〕27 号)执行。
                   (十六)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全球 500 强、中国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百强、中国电子信息百强等重点企业及 5
               G、大数据中心等新基建产业企业落户路桥,实到资本金达到 50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200 万元
               落户奖励;企业自落户之日起两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5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不高于该企业年度实际
               地方贡献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对企业生产 5G 核心设备进入电信运营商集中采购名录,且年度销售额
               首次达到 10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5G、集成电路等电子信息制造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1 亿
               元、2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或软件开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
               元的,或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2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2 亿元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
               30 万元、40 万元和 50 万元;次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实现 20%(含)以上增幅的,可连续奖励。对首次入围中国软件
               与信息技术服务百强、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中国互联网百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
                   (十七)加快数字基础及服务体系建设。对列入市重点打造的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经市主管部门认定最高
               奖励 200 万元,连续 3 年每年给予 50 万元运行补助。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服务本地企业超过 100 家(含)的工业
               互联网平台,按实际投资给予不超过 30%、最高 500 万元补助。对市工业互联网数据平台,给予投资方不超过 50%的
               补助。对新设立的数字经济服务企业,实际投资(不包括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达到 500 万元(含)以上的,给
               予 10%支持,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对软件类项目单个
               合同金额达到 1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完成后给予不超过实际执行合同金额 10%、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数字经
               济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投资方不超过 30%的信息基础设施投资补助;对与市级小微企业工业园管理平台对接的园区数
               字化平台,按照软件平台实际投入一次性给予 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四、着力激发制造业创新活力
                   (十八)构建产业创新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 3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支持高校院所等单位围绕本地
               主导产业建设检测、设计、研发、应用研究、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对平台建设和院企合作的项目给予一定比
               例补助。
                   (十九)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分别给予 1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年度评价优秀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
               元奖励。经省经信部门鉴定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项补助 5 万元,同一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 5 项。获得
               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评为国家、省、市级装备首
               台(套)的产品,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和 20 万元奖励。对享受国家、省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风险
               补偿政策的,给予按实际保险费用扣除国家、省政策奖励后剩余部分的 90%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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