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路桥年鉴2022
P. 203
路桥年鉴
(二十)加强协同攻关创新。对整机制造(集成)企业联合 5 家(含)以上本区零部件制造企业(技术服务企
业)开展装备创新集成,且整机制造(集成)企业签订单个集成项目销售合同金额在 10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实施完成后,给予合同执行金额不超过 5%、最高 100 万元奖励。
(二十一)支持企业加大改造投入。制造业企业经备案登记或核准的技改项目,通过自主创新,制造具有自主
知识产权的自用设备(装备)或者直接购置生产性设备总额在 200 万元(不含税)以上(其中:单台设备不含税达 3
万元以上)给予 3%-9%的比例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购置区内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及购置机器人
设备的部分,补助比例增加 2%;上年度亩产效益综合评价 A 类企业,补助比例增加 1%;符合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
发展导向目录的项目,补助比例增加 1%。
(二十二)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
15 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级的加倍奖励。对列入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目录的,给予 30 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级的加倍奖
励。对评为国家、省节水型企业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
予 10 万元奖励。
五、着力强化要素保障提能
(二十三)深入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推动要素市场化交易,落实土地、用能、排污权等要素分配与区域
“亩均效益”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差别化要素配置加收的水、电等费用,可统筹用于区域制造业高质量
发展。开展“亩均效益”领跑者行动,对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列全区前 10 名,且当年税收总收入 300 万元(含)以上
的规上企业,每家奖励 10 万元。
(二十四)加大产业人才引育力度。设立企业培训经费,组织开展薪火传承、经营管理研修班、赴国内外标杆
企业考察学习、专项业务等培训活动。对经认定的创新型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领(创)办的企业,从认定当年起,
给予不超过 3 年的贴息补助;补助金额按该企业当年实际付息的贷款金额(上限为 1000 万元)及该贷款基准利率(以
兑付时点人民银行发布为准)计算;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兑现时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
(二十五)提高制造业平台能级。对获评国家级、省级绿色园区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和 50 万元奖励;获评省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园区的,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小型微型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五星
级园区、省四星级园区、年度市级示范园区的小微企业工业园,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20 万
元奖励(同一荣誉<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二十六)加强工业用地保障。确保每年出让土地总量中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 30%。对规划工业用地用途已调
整但暂不实施的区域,可允许实施技改及新建扩建工业项目。每年盘活的低效用地,优先支持工业发展。对列入市
级“456”先进产业集群培育工程的重点企业、数字经济及“2211”培育工程企业、上市拟上市企业(募投项目)、
区“515”培育工程企业等优质项目,其用地指标优先予以保障。对符合省、市、区产业导向且用地集约的战略性新
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六、着力完善产业服务体系
(二十七)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和 50 万
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和 20 万元奖励;企业获得中国设计
金智奖、优智奖、德国红点奖、IF 奖等国内、国际设计大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对获得省服务型制造
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
(二十八)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围绕制造业行业规划制定、智库建设、宣传推广、管理咨询、教育培训等领域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每年安排一定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于“企业码”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开展各类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活动、组织各类主题培训等。
(二十九)积极助力开拓市场。专项安排路桥制造拓市场经费,加强路桥产品销售、展示平台建设和营销、宣
传活动。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展会和线上“云展会”,培育“超级工厂”。组织企业开展供需对接和新产品新
装备推介活动,加强对消费者的专项补贴。对列入“台州好产品”推荐目录的路桥产品,纳入“政采云平台”,在
同等条件下,鼓励政府、国有投资项目和企业优先采购路桥本地产品。
(三十)营造争先创优良好氛围。组织各镇(街道)和企业积极参与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一优两强”竞赛,
对强镇竞赛优秀、优胜镇(街道)分别给予 100 万元和 50 万元奖励;对强企活动优秀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三年。2020 年度截至发布日已申报的奖补按原政策执行,未申报的奖补
按本政策执行。其他相关扶持政策与本政策有冲突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与《台州市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
展若干政策》(台政办发〔2020〕24 号)相同事项的,按照市级政策执行,涉及项目资金市级承担 20%,区级承担 8
0%。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最高一项执行。亩产效益综合评价 D 类企业,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重大环
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享受各项奖励。除本政策第十五条及上级政策有明确规定或享受“一企一策”的企
业外,企业享受优惠、补助及奖励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实际区级地方贡献的 50%,且政策补助资金以年度预算安
排为限。
第 20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