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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年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路政办发〔2021〕10 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航运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支柱型基础产业,为切实减轻我区航运企业负担,营造航运企业良好的发展环境,促
进航运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保持稳定健康发展,吸引运力做大做强航运产业,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对航运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奖励力度
鼓励航运企业引进回归,对路桥区外引进且按一般纳税人征收的航运企业进行地方综合贡献评估,具体标准由
交通、财政、税务部门另行制定。根据地方综合贡献评估结果,对其五年内地方综合贡献给予奖励:如地方综合贡
献 50 万元以上(包含 50 万元)100 万元以下时,给予地方综合贡献 40%的奖励;如地方综合贡献 100 万元以上(包
含 100 万元)时,其中前三年给予地方综合贡献 80%的奖励,后二年给予地方综合贡献 50%的奖励(新办企业当年
经营不足 6 个月的,可以延缓一年执行;超过 6 个月经营的按月换算,视同一年经营)。
二、扶持我区航运企业做大做强
为提高我区船舶运力,鼓励吸引区外船舶运力,对区内新注册及已注册航运企业新购置自有船舶运力(融资租
赁船舶视为自有船舶运力,不包括区内船舶转让)给予补贴,标准如下:
1.单船载重吨 1 万-3 万吨(含 1 万吨,不含 3 万吨,下同)的普货船舶、载重吨 3000-5000 吨的油运船舶和
I、Ⅱ型类化工品船舶船龄 10 年以内的,按每载重吨 40 元补助,单船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以上类型船舶船龄 1
0 年-18 年的,给予每载重吨 20 元的补助,单船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2.单船载重吨 3 万吨(含 3 万吨,下同)以上的普货船舶、载重吨 5000 吨以上的油运船舶和 I、Ⅱ型类化工品
船舶船龄 10 年以内的,按每载重吨 50 元补助,单船补助最高不超过 250 万元。以上类型船舶船龄 10 年-18 年的,
给予每载重吨 25 元的补助,单船补助最高不超过 125 万元。
以上船舶船龄以注册当年为准。
申请新增运力补助的企业,应当和水运管理部门签订承诺书,受运力补助船舶,须在路桥区注册经营 5 年以上,
如未满 5 年迁出注册地的,全部收回相应补助款项。补助资金分 5 年支付,每年支付 20%,当年不足部分可以延后,
但最长不超过 5 年。若受运力补助船舶所在企业不按承诺书执行相关条款,将记入全国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三、附则
1.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企业,是指在路桥区范围内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航运企业,积极鼓励
航运企业建账核算、规范经营。
2.本意见涉及同一类别奖励项目与区级其他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办理。企业当年享受的
奖励、补助受当年地方的综合贡献限制。
3.企业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或税收违规行为被税务机关处罚的,
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4.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4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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