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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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6-2-2-1  壬子癸丑学制系统图






                                           (二)初等教育





                                           1.小学教育


                                          省教育司根据壬子癸丑学制规定,制订《对于小学教育的办法》,规定高等小学校由县设



                                  立,学制三年;初等小学校由乡镇设立,学制四年。并发布通令:凡私塾设在学校附近一里半


                                  以内者,下学期起一律停闭。民国2年(1913年)3月,省行政公署据教育部所定章程,就小学




                                  的立别、年级编排、校历、毕业办法等分别作出规定,并训令各县转饬所属学校遵行。民国5


                                  年,遵照教育部推行四年初小义务教育的决定,浙江省开始筹备义务教育,计划在10年内先


                                  达到各县乡镇均设有国民学校的标准,但因军阀混战、地方经济凋零等原因,仅兰溪等少数县



                                  完成。



                                           2.乙种实业教育


                                          遵照壬子癸丑学制,浙江省相继办起一批乙种农、工、商实业学校,多数为县立学校,少数



                                  属私立学校,以农、商类学校居多,程度与高等小学校相当,修业年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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