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教育志(一)
P. 125
的失学民众。民国32年起,省教育厅指定於潜、孝丰、临海、龙游、瑞安、丽水、龙泉、云和8县
建立国民教育示范区。同年10月,又在桐庐、临海、松阳等沿江沿海的20个县推行水上国民
教育,对无固定住所的船民子女进行小学教育。
民国31年(1942年)7月至抗日战争胜利期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四明山抗日民主
根据地,小学教育按民办公助方针,采用全日制、半日制、二部制、旁听制、雨天读书等多种办
学形式;平原地区小学,一般实行“四二”制(每周四天读书,二天放假),有的地方将“星期日放
假制”改为“市日放假制”。长兴县煤山区、鼎新区、泗安区、虹溪区一带的新四军抗日民主根
据地,小学教育均由民主政府管辖,实行新民主主义教育方针。
(三) 中等教育
1.中学教育
壬戌学制颁行后,省教育厅随即制订《施行新学制省立各校改组办法》,规定自民国12年
(923年)第一学期起,中学一律实行初、高中“三·三”分段制(初、高中各3年);原有省立中
1
学校与同地的省立师范学校合并办学,在校内设中学部和师范部,也可另设小学部;办在杭州
的女子师范学校改组为省立女子中学校,先办三年制初中,原有的师范科继续办理。同年9
月,省教育厅又作出规定,中学试行春秋两季招生的“复学校制”。民国13年,省立第四中学
在校长经亨颐主持下,试验初中2年、公共高中2年、分科高中2年的“二·二·二”学制,校
内师范部学生也分为公共高中师范科和分科高中师范科两部分。民国16年,浙江省各省立
中学一律实行男、女生同校。民国22年8月,根据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发的《中学规程》,省教
育厅令初、高中合设的学校统称中学,单设的分别称初级中学或高级中学,各省立中学改以所
在地地名命名,数县共设的中学则改称“××数县联立中学”。抗日战争期间,省教育厅先后
颁发《浙江省战区各县战时教育设施纲要》及《浙江省教育厅监督战时高初中学生补习办法》,
规定独立设置的补习学校以专办初中为原则,附设于原有公、私立初中者准办高中班。其时
创设的战时初中生补习学校,主要为救济战时失学青年,后被陆续改办为所在地公、私立初级
中学、县立简易师范学校或初级职业中学。民国30年8月,省教育厅令当时办在丽水县碧湖
的省立临时联合初级中学试行六年一贯制。民国35年2月,省教育厅令省立建国中学改为
六年一贯制实验中学,将原省立临时联合初级中学的六年制班级学生全部并入省立建国中
学,课程按国民政府教育部所定《六年制中学教学科目及各学期每周各科教学时数表》执行。
其时,在杭、嘉、湖及宁绍一带的沦陷区内,汪伪政权分别办过一批“省立”“市立”“县立”中学,
实行的仍是国民政府所定学制。这些学校均于抗日战争胜利后停办,其学生经甄别考试后,
有部分被分插至其他中学的相应年级继续学习。民国31年9月创办于四明山抗日民主根据
地的慈溪县凤湖中学,其学制比较灵活,课程和教学内容均服从抗日战争和民主建政的需要,
并可随时抽调学生参加抗日工作。
2.中等职业教育
民国13年(1924年)3月,北洋政府教育部批准《浙江省施行新学制省立各校改组办法》,
旧制省立甲种农业、蚕业、商业、水产、森林各实业学校随即均改称省立职业学校,原附设于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