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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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学内的职业科目均改设于职业学校内,普通中学可酌设与初级中学相当的职业科目。



                                各职业学校自民国12年起按新学制招收新生,并自民国13年起酌设职业教员养成科。要求


                                原有的公立医药专门学校、工业专门学校、法政专门学校分别提高到与高级中学相衔接的程



                                度,并分别附设职业学校。民国22年起,按国民政府新颁《职业学校法》和《职业学校规程》规



                                定,职业学校分初级和高级两类,收受小学毕业生的初级职业学校和高级职业学校修业年限


                                分别为1~3年和5~年,收受初中毕业生的高级职业学校修业年限3年。民国23年后,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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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国民政府教育部关于职业学校应单独设置的规定,原附设于省、市立中学内的各类职业科


                                 陆续改为单独设置的职业学校。抗日战争期间,又新办一批医事、护士、测量等科的职业学



                                校。至民国37年,全省有中、初等职业学校共32所。



                                          3.中等师范教育


                                         壬戌学制颁行后,各省立师范学校均改组、并入当地省立中学,实行“中(学)师(范)合



                                一”,省立女子师范学校则改为省立女子中学。各省立中学内均设立三年制师范讲习科,省立



                                第一中学内尚同时设有招收旧制中学毕业生的二年制师范班。民国14年(1925年),省立第


                                一、四、七、十中学校及省立女子中学校均设二年制高中师范科(与初中相当),二、三、五、六、



                                八、九、十一中学校均设三年制师范讲习科。各县立、联立师范学校及宁波、台州、处州所属女


                                子师范学校,嘉兴、吴兴县立女子师范学校等也均改为中学校。民国15年,省教育厅颁发《浙



                                江省师范讲习所规程》,规定各县为“养成初级小学之教员”得设立师范讲习所,一般附设于县



                                立中学校或高等小学校内,女子师范学校则附设于女子学校内。民国17年,仿江苏省晓庄师



                                范学校规制,在萧山县湘湖附近创立省立乡村师范学校,专事培养乡村小学教师。民国18


                                年,省教育厅因中学所设师范讲习科的学生年龄过小,随即决定自该年度起,各省立中学停招


                                师范讲习科新生,师范讲习科一律改成师范训练班,报考者不限于初中毕业生,允许曾在小学



                                服务3年以上或曾在中学肄业3年以上者报考,修业期为1年;省立高中、四中、七中、十中的



                                高中师范科继续保留。民国20年秋,创立杭州师范学校,内设县立师范师资训练班、普通师


                                范科、幼稚师范科各1班。同年接收慈溪私立锦堂学校改为省立学校,在校内增设初级乡村



                                师范科1个班。省教育厅并同时督促各县筹设短期师范讲习所,招收高小毕业生者可为一年



                                制、二年制或三年制;招收初中毕业生者均为一年制。民国21年起,全省中等师范学校陆续


                                改回单独设置,并按国民政府《师范教育法》规定,均由省、市办理。民国22年起,又按国民政



                                府新颁《师范学校法》和《师范学校规程》规定,公立初级中学得附设简易师范科,公立高级中


                                学得附设特别师范科。师范学校修业年限3年,特别师范科修业年限1年,幼稚师范科修业



                                年限2年或3年。是年,省教育厅将全省1市76县按民国初各道的归属,划分为钱塘、会稽、



                                金华、瓯海4个师范区,每个师范区内有10所左右师范教育机构,并均含有省立师范学校。


                                 民国29年9月,省教育厅颁发《浙江省师范教育实施方案》,全省重新划分为5个师范区,每



                                 区内均有省立师范学校1所。至此,师范学校分区制度第一期计划完成。民国31年6月,省


                                教育厅订定浙江省第二期师范教育实施方案,又将全省改划为10个师范区,规定每区应有省



                                立师范学校或省立中学附设简师部1所,其时除第十区未设师范教育机构,第六区内无省立



                                师范学校或省立中学附设简师部外,其余各区均符合规定,全省有省立师范学校、省立中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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