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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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教育
1.识字教育
民国初,原来的半日学堂改称半日学校,简易识字学塾改为简易识字学校,均主要进行识
字教育。民国8年(1919年)后,嘉兴县、萧山县、鄞县、余杭县等地又先后办起一批义务夜
校,名称不一,诸如通俗夜校、民众夜校、平民学校、工人夜校、农民夜校、民众识字学校等,吸
收“已过学龄而没有受过学校教育的不识字平民”参加学习。学习者以工匠、工役、店伙、小
贩、工人、农民、无业者居多。
2.职业补习教育
浙江的职业补习教育实施较普通补习教育要早。辛亥革命后,省立甲种工业学校在杭州
办有机织传习所,培训熟练机织工;3年后又招收生货机织工,学习期2个月;后又招收布机
织工,学习期3个月至1年。民国4年(1915年),绍兴县城关创办女子习艺所,并在县立高等
小学校内附设商业补习学校。
二、壬 戌学制
民国12年(1923年)起,全省施行壬戌学制(称为新学制)。按壬戌学制规定,学校系统
分初等教育(分初等小学校和高等小学校两级)、中等教育(分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两级)、高
等教育三段五级。各级学校的设置与修业年限也有新的规定(壬戌学制的系统结构可见图
76-2-2-2)。
(一) 幼稚教育
按壬戌学制规定,全省蒙养园均改称幼稚园,收受6岁以下儿童。省教育厅并要求每县
至少须设1所幼稚园,但实际远未实现此目标。其时,省境内的幼稚园,多数附设于小学内,
单独设立的甚少。民国16年(1927年)后,幼稚教育有所发展。民国20年全省已办有幼稚园
69所,民国23年又增至78所。但此后因抗日战争战事影响而明显萎缩。民国28年后,按国
民政府教育部所颁《幼稚园规程》规定,省内幼稚园改为收受4周岁以上至6周岁以下的儿
童,予以1年或2年的保育。但有时也收受未满3周岁的婴幼儿,予以3年或4年的保育。
(二) 初等教育
即小学教育,分初、高两级,修业年限分别为4年和2年。省教育厅规定原国民小学校一
律改为初级小学校,原国民小学和高等小学兼设的学校,则视其校舍、经费、师资等是否具备
条件,或改为初、高合设的完全小学校(修业年限6年),或改为初级小学校。民国16年(1927
年),遵照中华民国大学院训令,浙江省重新推行义务教育,着重扩展乡村小学,并于民国19
年组成省义务教育委员会,颁发《浙江省实施义务教育试办区办法》,要求各试办区以5年为
期实现义务教育。但因地方拨给各试办区的补助经费难以落实,故除江山县外,试办区计划
未能完成。民国22年3月后,按国民政府新颁《小学法》及《小学规程》规定,除设普通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