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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6-2-2-2 民国壬戌学制(新学制)系统图
外,又设简易小学和短期小学。简易小学招收不能入初级小学的学龄儿童,其修业期限折成
授课时间至少2800小时;短期小学招收10~6周岁的年长失学儿童少年,其修业年限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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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时间至少540小时。
民国24年(1935年)7月,省教育厅订定实施义务教育的第一期计划,要求自民国24年
秋始,5年内全省除广设短期小学外,应切实推广初级小学、厉行二部教学制、加强改良私塾
以及试行巡回教学等。多数县、市相继成立县、市义务教育委员会加以贯彻。抗日战争爆发
后,省教育厅先后颁发《浙江省各级小学实施战时教育暂行办法》及《浙江省沦陷区各县实施
流动学校大纲》等条规,规定在村落分散、地广人稀、儿童难以全日或半日就学,或受战事影响
失学儿童多的地方,均可依照一年制或二年制短期小学课程设置流动学校,由省和县分别办
理。民国29年起,为贯彻实行国民教育制度,省教育厅要求将原有小学分别陆续改为乡镇中
心国民学校和国民学校,原有短期小学则陆续归并。民国29年后,配合实施“新县制”,又改
为实行政教合一及儿童教育与成人教育合一的国民教育制度,小学改称国民学校及中心国民
学校,均分成儿童教育与失学民众补习教育两部分。儿童教育初级4年,高级2年,收受6~
12周岁的学龄儿童;失学民众补习教育初级4~6个月,高级6个月至1年,收受15~4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