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9 - 教育志(一)
P. 169
州、县兴学事宜,每学期期终及年终向省行政长官和学部报告。
新设提学使司后,原学务处改为辅佐提学使筹划学务,应对督抚咨询的学务公所。学务
公所设议长1人、议绅4人,议长由督抚咨询学部委派,议绅由提学使延聘。其职责为:协助
提学使筹划教育工作,为省巡抚提供教育咨询;按提学使指示,了解和检查各府、厅、州、县的
教育工作并提出建议。议长和议绅对教育无独立决定的职权,仅具辅助提学使履职的作用。
学务公所分设总务、专门、普通、实业、图书、会计等六课(后按学部通令,改“课”为“科”)。各
课设课长、副课长各1人,课员1~3人。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浙江学务公所计有议长1
人,议绅3人;总务科科长、副科长、科员共4人;专门科科长1人;普通科科长、科员共2人;
实业科科长、科员共2人;图书科科长、科员共2人;会计科科长、副科长、科员共3人;另有省
视学6人。共计24人。宣统二年(1910年),省学务公所除充实各科人员外,又增设官报委员
1人,襄校委员4人,管案委员2人,全所人员增至42人。学务公所各科的职能分别为:
总务科:办理机密文书,收发公文函电案卷册籍;编纂统计报告及各种学务报告,编印教
育官报;考核所属职官和教员的功过及其任用、升黜、更调;核定全省学务规则章程;办理聘用
外国人、考查学务公所人役等杂事,并兼管各学堂的卫生工作。
专门科:掌理本省高等学堂及各种专门学堂的教课规程、设备规则以及管理员、教员、学
生等一切事务;保护奖励各种学术技艺;办理海外留学事务。
普通科:掌理本省优级及初级师范学堂、中等学堂、女子师范学堂、女子中学堂、小学堂的
教课规程、设备规则及关于管理员、教员、学生等一切事务;办理通俗教育、家庭教育、教育博
物馆及与中小学堂相类之学堂的一切事务。
实业科:掌理本省农业学堂、工业学堂、商业学堂、实业教员讲习所、实业补习普通学堂、
艺徒学堂及其他各种实业学堂的设立与维持,教课规程、设备规则以及管理员、教员、学生等
一切事务。同时考察本省实业情况,筹划扩充实业教育之经费。
图书科:掌理编译教科书、参考书,审查本省各学堂教科图籍,翻译本所往来之公文书牍,
集录讲义,经理印刷,并管图书馆、博物馆等事务。
会计科:管理本所经费的收支报销,核算省会及各府、厅、州、县教育费用是否合度,并稽
核各学堂经费,考核各学堂建造营缮事宜。
(二) 民国时期
1.浙江省教育司
民国元年(1912年),浙江都督府(后为军政府、行政公署)设立教育司,掌理全省教育事
务。首任司长夏曾佑履职月余,即改由沈钧儒继任。后曾任命章士钊为司长,但未到任。民
国2年1月,由沈钧业任司长。教育司分设一、二、三科,一科掌管文书、会计、统计、图书审
查;二科主管中小学教育、蒙养教育、师范教育、实业教育、盲哑教育;三科主管公、私立大学、
专门学校、留学生工作。
2.浙江省政务厅教育科
民国3年(1914年)下半年,省行政公署改称巡按使署。裁撤各司,改设政务、财政2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