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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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负责、分级管理”原则组织实施。2008年轮训结束后,新一轮“五年干部培训”随即又开始
规划、组织。
4.成人高等教育
()职工(业余)大学。自1958年起,浙江省始行企业举办职工业余大学之举。此类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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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由举办单位或部门负领导、管理之责。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省内职工业余大学均
停办。1970年起,始有职工“七·二一”大学陆续兴办,均由省革委会统一领导,所在部门和
厂矿企业具体管理。1979年起,在整顿“七·二一”大学基础上,陆续恢复、新建职工业余大
学,由省革委会统一领导,省总工会、科协等部门主管,省、市(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教学业
务。1985年12月起,按国家教委规定,成人高等学校的设置由省政府审批改为国家教委
审批。
20世纪90年代,随经济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全省职工高等学校由企业办学为主转
为系统、地方办学为主,教育对象也不限于企业正式职工。自90年代中期起,一批职工(业
余)大学通过整合、重组,成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发展基础。至2010年,全省职工高等学校
除少量因企业体制变化而停办或改建为职工非学历培训机构外,大部已改建为高等职业技术
学院。仍然承担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职工高等学校仅余浙江省省级机关职工业余大学、杭州
市工人业余大学、温州市工人业余大学、浙江经济管理职工大学4所,由省、市政府领导,教育
行政部门指导教学业务,学校的主管业务部门具体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办函授教育与夜大学。20世纪80年代前,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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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教育与夜大学,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并报省政府批
准,再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主管部委和教育部备案。1981年后,改由国务院主管部
委和省政府提出一个时期内所属高等院校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名单,由教育部汇总审
定。1987年起,按国家教委所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规定,高等学校举办
本、专科函授教育,均须报国家教委批准。1988年8月,国家教委下放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
授、夜大学专科教育的审批权限,改为由省、计划单列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家教委
备案。此后,全省普通高校举办函授教育与夜大学均一直依此办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领
导和管理之责,教学和日常事务管理则由举办单位负责。为规范办学、保证质量,国家教委于
1995年提出对普通高校举办函授教育、夜大学实行评估的要求,省教委随即对全省高校函授
教育、夜大学进行了评估验收。评估验收结果经国家教委审核后,对办学单位举办高等函授
教育或夜大学的资格予以认定。1998年后,全省普通高校函授教育、夜大学发展迅速。至
2010年,全省已有58所高校办有函授教育,49所高校办有夜大学,均由省教育厅定期予以评
估验收,以确定其办学资格。
()广播电视大学。1979年1月创建的浙江广播电视大学由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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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时由省革委会统一领导),省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共同管理。省教育行政
部门负责广播电视大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广播电视大学的演播技术
方面工作。省广播电视大学在各市(地)及部分县设立的分校以及在县和大型企事业单位设
立的电大工作站,分别由市(地)和县(市、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并由该级教育行政部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