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2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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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民办教育的稳定健康发展,全省各级政府随即积极探索,出台各种鼓励、扶持民



                                办教育的政策,努力消解制度性障碍。



                                          1.探索建立消除民办学校教师和公办学校教师间存在的身份差异的制度


                                          2002年,德清县开始对民办学校按规模单独核编,在编教师可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



                                 间正常流动,各项社会保障均由民办学校参照公办教职工标准办理。2005年8月,杭州市也


                                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市区民办学校教师,可以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此后,全省各地也均就民办学校教师的合理流动和社会保障问题出台相应规定。



                                          2.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民办教育体系


                                         2004年后,各地均出台政策,对民办学校实行差额补助、定额补助、项目补助、奖励性补



                                助等多种形式的财政资助办法。如宁波市从2007年开始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对实


                                施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给予不少于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经费1/4的




                                补助;对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民办学校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学校承担部分,给予不少于1/2


                                 的补助。


                                          3.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20世纪90年代,浙江省即已有民办学校可按生均成本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民



                                办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可参照公办学校职务结构比例,自主设岗,自主聘任;民办学校必须


                                为教职工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等政策性规定。2000年后,各地均以落实自主招生和扩大自主



                                收费权限为重点,进一步探索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问题。2010年7月,省物价局等



                                三部门联合下发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对民办学校举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住


                                宿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学校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可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



                                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2009年后,浙江省承担了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任务,在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破除


                                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关键性障碍方面先行先试,努力为民办教育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先行



                                试验的重点包括: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清理并纠正对民办教育的


                                各类歧视政策,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探索公共财政



                                资助民办教育具体政策,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改革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



                                理结构,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在各项扶持政策作用下,全省民办学校的内部结构基本趋于稳定。各类民办学校在校生



                                 占总数比例的年升降幅度仅在2%到3%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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