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2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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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用调配








                                          (一)幼儿园与小学教师





                                          1.清末时期


                                         小学堂正、副教员均由学堂堂长聘任,塾师则由学塾自聘。聘期一般为1年,期满后得酌



                                情续聘。受聘的教员归堂长统辖节制,教员在受聘期内不得自行告退。蒙养院教员的任用同


                                小学堂。半日学堂、简易识字学塾等初等教育机构,官立、公立者大多附设于普通学堂内,由



                                所依托的学堂教员任课;私立者则由办学者自行聘任。



                                          2.民国时期


                                         小学校教员任用均由校长决定,但须呈报上级机关备案。民国初期,县立高等小学校教



                                员任用由校长呈报县行政长官备案;城镇、乡立小学校由城镇总董、乡董与学校联合呈报县行



                                政长官备案;民国18年(1929年)后,均改为报送县(市)教育行政机关备案。教员聘期一般


                                为1学期(半年),任满后酌情续聘。学校对聘任期内的教员不得任意更换。民众学校教员由



                                校长聘任。为推行国民教育制度和稳定小学教员服务,民国31年起,根据国民政府行政院的


                                规定,对于续聘小学教员的任期改为3学年至5学年,但对代用教员的续聘仍以1年为限。



                                幼稚园教员的任用办法大致同小学教员。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初时,小学教职员由校长或校务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1950年起,改由县(市)人民政府



                                文教科统一调派任用。1952年后,公办教师被列为国家工作人员,教师任用改聘任制为任命


                                制,对小学公办教师的任命、调动、考核、工资调整、培训进修、奖惩等事项均由县(市)教育行



                                政部门统一办理;村办小学和民办小学教师则由当地农会推荐,由区(乡)人民政府调派,或由



                                校长聘请,报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私立小学教师仍由办学单位自行聘用,报县(市)教育


                                行政部门备案。1953年起,根据省文教厅制订的《浙江省初等学校教职员工任免、调动、离职



                                手续暂行规定》,公立小学、幼儿园教师由市文教局和各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调配;私立小学、



                                幼儿园教师由校长聘任,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他部门设立之小学、幼儿园教师由各设


                                立部门调配,或商请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调配。对教职员的免职、撤职、开除等处理,均须详备



                                理由,报送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他部门办的学校由学校设立单位决定,抄送当



                                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958年后,实行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对农村小学教师的管理权限亦有相应调整,



                                公社中心小学教师改由公社直接管理,民办小学教师则由生产大队直接管理。1963年后,又


                                根据《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的相关条款,对国家举办的全日制小学的教师,其任



                                职、调职、奖惩,均由县(市属区)人民委员会负责处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浙江省的农村小学实行贫下中农管理制度,由人民公社贫下中农管



                                理委员会和生产大队贫下中农管理小组行使管理职权。1969—971年,一度推行农村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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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学下放给生产大队办,教师则回队任教的做法。城镇小学教师则分归工厂或街道办事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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