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3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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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县革命委员会文教组或教育革命办公室调派,遂使非教育部门随意占用教师编制或长
期借调教师担任非教学工作的情况普遍存在。
1978年后,国家和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先后作出规定,重新明确公办小学教师管理工作
由县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重申小学公办教师的调动须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坚决纠正随意借调教师、占用教师编制的现象。并规定,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全部分配到教育
战线工作,公办小学教师自然减员应由教育行政部门于当年如数从民办(或代课)教师中选择
补充;民办小学教师的吸收和辞退均须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
除加强对现职小学、幼儿园教师的管理工作外,尚须尽力做好此前被非教育部门借调教师的
“归队”工作。1985年起,浙江省开始实行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体制,对小学公办
教师的管理权限不变,小学民办教师改由乡(镇)政府管理。1987年实行教师职务聘任或任
命制后,教育部门所办小学、幼儿园的高、中级职务教师均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或任
命,初级职务教师则由学校(园)校(园)长聘任;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学校,各级职务教师均按其
相应职称资格,由校长聘任。其他部门办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则分别由相关部门任用、调配
和管理。
(二) 中等学校教师
1.清末时期
中等学堂正、副教员,均由学堂总办、监督或校董会聘任,受聘的教员,归学堂总办(监督)
统辖节制,聘期分有1年、2年、3年,或以该学堂1届学生毕业之期为一任。教员在受聘期内
不得自行告退,另就他差,聘期满后再定是否续聘或辞退。聘用外籍教员则须订明合同,若所
聘外籍教员系教士出身,规定其只讲授科学,不得托辞宣传宗教,违者即予辞退。
2.民国时期
普通中学校、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员均由校长聘任。省立中等学校聘任的教员
须呈报省行政长官(民国18年即1929年后改为呈报省教育厅)核准;县立中等学校聘任的教
员由县行政长官核准并报省行政长官(民国18年后改为报省教育厅)备案;私立中学校、职业
学校聘任的教员则报县行政长官备案。依据民国22年浙江省国民政府公布的《浙江省中等
学校校长、教员任免及待遇暂行规定》,公、私立中等学校各科教员,均由校长开具合格人员之
详细履历,送呈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由学校于学年开始前发给聘书。若遇有不合格人
员,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得令原校改聘。普通补习学校和职业补习学校的教员,由校长填写教
员资格及证件,呈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校长任用并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案。教
员初聘时,其任期以1学年为原则,此后续聘,其任期为2学年。并规定,省立中等学校教员
以专任为原则,所聘兼任教员不得超过教员总数的1/5。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初时,中等学校教师由校长或校务委员会主任聘任。1950年起,改由省教育厅统一掌
管。省立中等学校教师由省教育厅负责调派,县、市立中等学校教师由省辖市文教局及各专
员公署文教科负责调派,报省教育厅备案。1952年起,公立学校教师被列为国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