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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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之现任小学教员外,也可为具备下列资格之一且愿为小学教员者:曾受一年制以上师范



                                  教育并毕业者,曾经小学教员资格检定合格者,中等以上学校毕业者,高级小学毕业后曾任小


                                  学教员2年以上者,曾任小学教员5年以上者,曾任小学教员并在假期讲习会听课2次以上



                                  且有证明者(或入浙江省师资进修通讯研究部且有第三期考试合格证明者)。经审查合格的



                                  登记者,由市(县)政府分别发给有效期为半年、1年、1年半、2年的小学教员合格证书,通饬


                                  各小学任用。至民国21年,全省48个县中,已进行过1次登记的有25个县,进行过2次登



                                  记的有9个县,进行过3次登记的有6个县,进行过4次登记的有5个县,进行过5次登记的


                                  有3个县,登记为合格的公、私立小学教员共8328人。民国27年10月,省教育厅又颁发《各



                                  县现任小学教员登记暂行办法》,据以了解小学教员的师源状况。民国29年4月,又进行全



                                  省小学教员总登记。但因当时不少县或已沦陷或正处于战区前沿,教员流离、变动很大,办理


                                  登记存在不少困难,故截至民国31年4月,经审查合格的登记者,仅有国民中心学校教员



                                  5166人,国民学校教员4960人。此后,有的县虽仍继续办理登记,但登记的合格人数不多。



                                  民国32年6月,省教育厅重订颁发《浙江省各县市小学教员登记办法》,将小学教员登记分为


                                  教员登记和代用教员登记两种。申请小学教员登记的资格为具有师范学校或旧制师范学校



                                  本科、高级中学师范科或特别师范科毕业及以上者,以及小学教员资格检定合格仍在有效期



                                  者。申请小学代用教员登记的资格为经各县(市)代用教员甄别试验合格者,或曾受小学教员


                                  试验检定且有科目成绩证明书者,或初级中学毕业后曾修习师资训练科目准充代用教员者,



                                  或曾受省、县、市短期师资训练班3个月以上结业者。民国35年,省教育厅按教育部规定制


                                  订《浙江省小学教员总登记及检定实施办法施行细则》,通令各县施行。此次登记的对象为中



                                  心国民学校、国民学校及其他公私立小学、幼稚园教员,分成甲种登记、乙种登记、特许登记三


                                 类,对具有合格小学教员资格者,由省教育厅发给甲种登记证;对不具有合格教员资格但经各



                                  县代用教员甄别试验及格并填送登记表者,由县发给乙种登记证,用作代用教员;对负有学校



                                  经济全责而其资格学历无法参加检定或甄别试验之小学校长,由县发给特许登记证。


                                          自民国19年(1930年)开始实行小学教员登记制至1949年初,浙江各县(市)先后均进行



                                  过10余次登记。虽规定未经登记或虽登记而不合格者概不得任小学教员,但实际上未经资



                                  格检定或虽登记而不合格者在小学教员队伍中仍一直占有很大比例。以民国35年鄞县情况



                                  为例,该县1884名小学教员中,登记为合格者仅556人,占29.5%;登记为代用教员者476


                                  人,占25.3%,未参加登记及虽登记而不合格者则有852人,占45.2%。



                                           3.中等学校教员资格检定


                                          清宣统二年(1910年),学部颁布《检定中学堂教员章程》《检定初级师范学堂教员章程》,



                                  规定凡充选中学堂教员、初级师范学堂教员者均应接受资格检定。但浙江省未及实行中等学


                                  堂教员资格检定,即已进入民国时期。



                                          民国23年(1934年)5月,教育部颁发《中学及师范学校教员检定暂行规程》。次年,省教


                                  育厅即规定,省立中等学校须一律聘请经资格检定合格的教员,并逐步推行于市立、县立和私



                                  立中等学校。检定工作由省教育厅组织中学及师范学校教员检定委员会办理。凡符合申请



                                  条件的教员,均须呈交毕业证书或修学证书、服务证明书、本人著作及本人履历表、志愿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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