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5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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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等学校教师
1.清末、民国时期
清末至民国初期,浙江省高等学堂(校)和各专门学堂(校)教员,均由学堂(校)的总办(监
督、校长)聘任。民国29年(1940年)后,根据国民政府公布的《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资格审
查暂行规程》与《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聘任待遇暂行规程》之规定,专科以上学校的教员,由校
长依照教育部审查合格之等级,经审验其合格证书后聘任。教员资格未经教育部核定者,于
聘任后的1年内补办审批手续,对审查合格者,此1年仍计算年资。经审查合格教员的聘任
期,第一次试聘和续聘均为1年,此后每次续聘均为2年。教员有专任、兼任之分,兼任教员
不得超过教员总数的1/3。在教员聘约之有效期内,除发生违反聘约规定的情况,非有重大
事故并经教育部核准者,学校不得解除聘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按教育部于1950年8月公布的《高等学校暂行规程》规定,大学及专门学院教师,分为教
授、副教授、讲师、助教4级,均按教育部确定的编制及调动计划,由省教育厅贯彻实施,经校
(院)长聘任后报请教育部备案。1956年6月后,又按高等教育部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调动需
服从国家需要,在学校之间调动可由双方自行协商,若抽调去机关、科研单位、厂矿、企业或其
他部门工作,则须事先征得高等教育部同意。1958年后,随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变化,浙江
省各高等学校的教师均改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管理。1978年后,对教师的任用与调配,均由学
校的主管部门负责,省教育行政部门则进行检查和督促。1983年后,随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的扩大,对高等学校教师的调动,改为根据本人意愿与教师所在学校的工作需要确定。1987
年起,全面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和任命制,对教师的聘用先由系主任、教研室或学科负责人提
出推荐任职人选,由校(院)长按照限额进行聘任或任命,并颁予聘书或任命书。一般任期为
2~4年,可以续聘或连任。用人制度上还出现了“双向选择”的做法,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和
教师情况决定聘用、续聘或停聘,教师也可以根据岗位职责及本人实际决定应聘、辞聘或
拒聘。
(四) 成人学校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类成人教育机构趋于正规,并有相应的专职教职工队伍。全
省成人学校教职员的任用、调配、补员,均按学校的隶属关系管理。国务院部委属学校,由相
关部委分别直接办理,或由相关部委委托浙江省主管部门办理。地方属学校,则由各办学主
管部门分工负责办理。
二、考核检定
(一)清末、民国时期
浙江省对初等、中等、高等学堂(校)教员的管理,均实行资格检定制度。通过检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