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6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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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是否符合教员任职资格。为整顿与改善小学师资队伍,民国时期还实行小学教员登记
制度。
1.小学教员资格检定
清宣统元年(1909年),学部颁布《检定小学堂教员章程》,规定凡充选教员者,均应接受
资格检定。资格检定分无试验检定与试验检定两种。对具备法令规定之教员任职资格者,作
无试验检定,只需审查各项证书(包括毕业或修业证书、教学经历及服务证书、著作等),并就
其品行及身体情况等作出决定。对不具备法令规定之教员任职资格者,须受试验检定,除审
查其各项证件及品行、身体状况外,还须参加有关学科的笔试和口试。检定高等小学堂教员
的笔试科目为修身、经义、国文、算学、教育学、中外历史、中外地理、博物、理化、体操10门;检
定初等小学堂教员的笔试科目删除外国历史、外国地理、兵式体操,降低算学科的程度,并将
博物、理化二门合成格致科。经检定合格者,由督学局或省提学使司发给检定合格文凭,并分
别注明可准充何种教员。其时,浙江省仅于宣统三年进行过1次小学教员资格检定。
民国时期,小学教员资格检定制度继续实行。教育部并于民国5年(1916年)4月颁订
《检定小学教员规程》,规定国民高等小学校的教员,除国立或省立师范学校本科毕业生及另
有规定者外,均须按此规程进行检定,经检定合格并授予许可状者始得充任小学教员之职。
本年11月,浙江省成立了检定小学教员委员会,沿用清末检定教员的做法,对毕业于中学、甲
种实业学校及专门学校的教员,实行无试验检定。未具上列资历的教员,则须经笔试、口试和
实习,成绩合格者才能取得小学校正教员、助教员或专科教员资格。小学正教员之测验科目
及程度,依照师范学校第一部之课程要求;助教员之测验科目与正教员同,程度酌降;专科教
员之测验科目,择图画、唱歌、体操、缝纫、手工、农业、商业、外国语之一科或数科,其程度相当
于师范学校第一部课程。各种测验均须并试教育学科及受测验科目之教授法。对检定合格
者,授予教员许可状;对测验未能合格但有些学科满60分者,发给证明书,允其下次再申请试
验检定时免行测验。但因其时小学教员中经检定未能合格者为数甚众,故未能全按《检定小
学教员规程》办事,对检定未合格者仍予延聘。民国25年后,按教育部修订后的《检定小学教
员规程》规定,由省教育行政机关给检定合格者发放合格证书,有效期为4年。教员在检定有
效期内若成绩特别优秀,期满后可免检再予有效期4年的合格证书;对连续两次获得合格证
书者,期满后发给长期合格证书;对检定有效期间成绩不良者,在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须再
重新接受检定。民国25年至民国34年10年间,浙江省共举办小学教员无试验检定7届次,
试验检定4届次。民国35年后,浙江省教育厅规定对小学教员的资格检定工作由各县教育
行政部门分别组织,并由县教育行政机关对检定合格者发放合格证书。县内各小学对检定合
格者得优先聘用。此后,全省又举办了小学教员无试验检定6届次,试验检定1届次,小学及
初中童子军教练员资格检定4届次。
2.小学教员登记
民国时期,为整顿与改善小学师资队伍,又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小学教员登记制度。民
国19年(1930年)5月,省教育厅颁订《浙江省小学教员登记规程》,规定定期登记工作于每年
的5月11日在各地分别进行,临时登记时间由各县(市)政府根据需要酌定。登记对象除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