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4 - 教育志(一)
P. 234
对公立中等学校教师由聘用制改为任用制;私立中等学校和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仍由学
校自行选聘,报学校所在专署、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1957年起,随中等学校管理权限逐步
下放,中学教师改由学校所在的省辖市及专署教育行政部门直接任用和调配。随后又规定,
除省重点中学教师仍由省教育厅调派外,杭州、宁波、温州3市所属县的完全中学教师调配权
全部下放给学校所在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其余各地完全中学教师的调配由各专署和学校所
在县的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1958年后所兴办之大批农业中学的教师,分别由县教育行
政部门任用和调配,不足之数,由办学的人民公社选派或向社会招聘。1963年后,按《全日制
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公办全日制高中、完全中学教师的任职、调职、处分均由省或专署
(市)人民委员会负责,全日制初中教师的任职、调职、处分均由县(市)人民委员会负责。并规
定,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他部门不得随意抽调教师参加校外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原属地区(市)管理的普通中学、师范学校教师由地区(市)革命委员
会教育革命办公室负责调配,原属县管理的普通中学教师由县革命委员会教育革命办公室负
责调配。但因原有规定均被废止,非教育部门随意占用和长期借用中学教师改任其他工作的
情况常有发生。
1978年后,省教育局重新规定,中学教师的任用和调配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高
等师范院校毕业生应全部分配到教育部门工作,各级政府部门不应占用教育事业编制,各部
门、各单位不得随意借调教师从事非教学工作。职业中学教师的任用与调配办法原则上与普
通中学同,由普通中学改办的职业学校教师由教育部门调配;由教育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办的
职业中学,其文化课教师由教育部门选派,专业课教师由联办单位选派;由厂矿、企事业单位
和社会团体所举办的职业中学之教师,均由办学单位自行解决,教育部门给予协助。全日制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任用与调配,按学校隶属关系,实行“分工分级、系统归口”管理:国务院
部委属学校的教师,由相关主管部委负责调派;省属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或省政府相关业
务部门负责调派;市(地),县(市、区)属学校由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主管业
务部门负责调派;技工学校教师则由相关的办学部门或劳动部门负责调派。
1987年全面实行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制后,对中等学校教师的聘用或任用均按省教委
颁发的《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办法(试行)》,在核定的教师编制限额内聘任或任
命。中学教师职务的任期一般为3~5年,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的任期一般为2~4年,任
职期满后,可续聘或连任。实行聘任制的学校,由校长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向被聘教师颁
发聘书,并签订聘约;实行任命制的学校,按照教师管理权限,由校长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颁发任命书。学校须对被聘用或任命的教师进行经常性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记入档案,作为
教师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继续聘任或继续任命的依据。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者,可提前
晋级或任命高一级职务;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犯有严重错误者,则给予降职、免职或解聘
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