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8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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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试验检定申请者,由检定委员会审查其各项证明文件后,决定其是否合格;对试验检定申
请者,除审查其各项证明文件外,尚须进行笔试与口试,其试验科目除分科考试外,还将教育
概论、教学法、总理遗教、总裁言论,作为共同的必试科目。经检定合格者,由省教育行政机关
发给检定合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期满后重行检定。民国24至民国33年10年间,全省共
举办过中学及师范学校教员无试验检定6届次,试验检定2届次;民国28年,举办过童子军
教练员检定1次;民国32年和33年,举办过中等学校训育主任、公民教员资格审查各1次。
民国34年至民国38年初,全省又按教育部于民国33年4月颁行的《中学及师范学校教员检
定办法》,先后举办中学及师范学校教员检定4届次,童子军教练员检定4届次,中学训导人
员、公民教员检定3届次。
4.高等学校教员资格检定
民国29年(1940年)10月,教育部颁发《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资格审查暂行规程》,规定
对专科以上高等学校教员的资格检定工作,均由教育部组织的学术审查委员会统一办理。对
审查合格者,由教育部分别发给载明等级(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之证书。浙江省各高等
学校教员之资格检定,均依此办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师资队伍的管理,既注重平时个别考察与政治、业务鉴定,又
注重全面综合考核与队伍整顿,并制订有教师学历审定考试办法及教师职务任职条件考核
办法。
1.中小学教师考核与队伍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省政府对旧有教师队伍先予全部留用,后再逐步清理。部分
旧有教师经过多次政治运动,被视为政治反动分子或道德败坏分子而予清除;部分学历过低、
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以及体弱多病不宜任教者,则予辞退或动员转业。对随中小学教育事业
迅速发展而大批吸收的新教师,均经由一定考察期后再予任用。其中国家统一分配的师范院
校毕业生,则规定有1年左右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并经所在学校鉴定合格者,方予转正定级。
1953年,浙江省在杭州、临安、平湖开始试行初等学校在职教师的学历审定考试。1956
年,又开始有重点地试办中学教师学历鉴定考试。1958年,省教育厅制订了《浙江省中等学
校教师学历审定考试办法(草案)》,规定初中在职教师学历未及师范专科毕业水平、高中和师
范学校教师学历未及师范学院本科毕业水平者,须在5年内分别达到师专、师院本科毕业水
平。1958—962年,每年暑假期间均举办一次中等学校教师学历审定考试,每次开考师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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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院相关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1~2门课程,5年内考完全部主要课程。单门课程及格者发
给课程合格证书,全部课程合格者发给学历审定合格证书。1962年,省教育厅又制订了《在
职中等、初等学校教师学历审定考试办法》,规定中等学校教师已达专科毕业程度、教龄在4
年以上,或虽未达专科毕业程度但教龄已达6年以上者,可参加高师本科学历审定考试;初等
学校教师学历已达初中(或初师)毕业文化程度、教龄在3年以上,或虽未及初中(或初师)毕
业程度但教龄在5年以上者,可参加中师学历审定考试。全部课程考试合格者由主办考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