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3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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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173350元,仅占16.27%。宣统元年(1909年),全省学堂岁人经费中,则以官款拨给最
多,占20.11%;其后依次为:公款提充,占17.39%;乐捐,占14.61%;派捐,占14.37%;学生
缴费,占13.42%;产业租金和存款利息两项仅占14.50%。
表76-5-1-1 宣统元年(1909年)浙江省学务岁入经费来源统计
资料来源:据宣统元年(1909年)浙江省学务公所编《第一次浙江教育统计图表》。
(二)民国时期
民国期间,浙江省的教育经费来源主要有行政拨补、捐税、款产基金、学生缴费、民间捐资
等数途。
1.行政拨补
包括教育部拨补、省款拨补和县款拨补。
()教育部拨补。教育部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由教育部直接拨给经费;对中等教育、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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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职业教育和社会教育,教育部拨款多为补助性质,但年有拨发,省、县均受其资。民国6
年(1917年)全国教育经费预算为1395万元,较上一年度增长1/3有余,其中拨予浙江77万
元,占5.52%。民国24—9年教育部划拨给浙江的发展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分别为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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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万元、29万元、7万元、20万元、28万元;民国29—4年教育部拨予浙江的发展国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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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经费分别为26万元、95万元、100万元、140万元、144万元、120万元。民国37年,据省
教育厅厅长李超英称:中央接济“在两年中达20余亿元”,“最近部拨发基本教育补助费245
亿元”。①
()省款拨补。民国时期,浙江省财政分为国库和省库,国库负担国立高等学校之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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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库负担省立学校和社会教育经费,以负担中等教育经费为主;初等教育则由县、市负责办
理。按民国4年(1915年)教育部颁布的《国民学校令》规定:县财力不足时应由省补助国民
学校经费。又按民国5年全国教育行政会议决定:国民学校经费由各学区自行筹集,各区经
费不足,得以县款补助之;县款不足,得以省款补助之;省款不足,得以国库补助之。浙江省财
政每年对县、市均有数目不等的教育费补助。民国18—0年3年间,省教育厅补助地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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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分别为:144916元(占当年全省教育经费的7.22%)、174835元(占当年全省教育经费的
① 民国24年(1935年)11月4日前均为国币,之后至1948年8月19日均为法币,1948年8月19日至1949年
解放时为“金圆券”;此外,1940年12月19日至1945年日占区流通“中储券”。正文中不另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