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4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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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346303元(占当年全省教育经费的13.4%)。民国24—29年,省教育厅下拨的义务
教育补助费,除民国25年外,均高于教育部拨补费。民国29—4年,省教育厅下拨的义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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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补助费则略低于教育部拨补数。民国33年1月,省政府委员会议决,提民国32年度本省
积谷全数的1/10约8万担,作为补助充实省立学校及设置职业学校之用。经省政府议决先
后拨给变价款3800万元,由省教育厅编造计划预算,核拨给各省立中学使用。
()县款拨补。各县财政也给县教育予一定的拨补费,以补县教育经费之不足,但并不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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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民国17年(1928年),余姚县教育经费中,县款拨补费为3713.46元,占经费总额的
8.6%;但次年则未获县款拨补费,仅有移交地方余款2000元,占经费总额的4.2%。民国18
年,杭县等14县的县款拨补数为教育经费总额的10%;富阳县等其余61县则议决,县款拨补
最低标准为教育经费总额的5%,原在5%以上者仍照旧。后按省令,此项拨补费以8%折减
列入概算并由省库支发。民国31年,省政府依据地方经济状况,订定各县教育经费占县财政
支出的百分比:县财政支出在160万元以上者占18%;20万元~160万元者占16%;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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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万元者占12%。民国33年度改为县财政支出在250万元以上者占18%;00万元~250
万元者占16%;不满200万元者占12%。同年7月起又改为县财政支出在800万元以上者
占23%;00万元~800万元者占20%;不满500万元者占17%。百分比虽经规定,而各县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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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编制的预算仍每有低减,不能悉遵标准。
2.捐税
民国时期,捐税是浙江省教育经费,特别是县级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主要包括5种。
()县税四成教育费。民国元年(1912年),浙江省规定地丁项下税款,除正税解省外,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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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县者为地丁特捐(后称田赋特捐),作各县地方款项之用,统称县税。并规定以此项税款之
4/10专充教育经费,即所谓“县税四成教育费”。民国5年,嘉兴县来自县税的教育经费达
2.8万元,占该县教育经费总额的94.1%。民国6年,江山县来自县税的教育经费则为5826
元,占该县教育经费总额的67.1%。
()田赋附税教育费。地丁、抵补金两项并计,统称“田赋”。田赋例许加征附捐,捐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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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拟定呈请省政府核定征收。民国17年(1928年),省政府委员会议决:各县以教育经费
过于支绌,普加附捐一成,以资补救。但浙江省每年度征收该项附税的县份并不稳定,民国
18—0年3年间,开征过地丁税附捐的总共只有38个县,仅占全省县市总数的50%,且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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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偏低,故实际收入并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