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4 - 教育志(一)
P. 264

7.00%)、346303元(占当年全省教育经费的13.4%)。民国24—29年,省教育厅下拨的义务



                                教育补助费,除民国25年外,均高于教育部拨补费。民国29—4年,省教育厅下拨的义务教
                                                                                                                                                          3


                                育补助费则略低于教育部拨补数。民国33年1月,省政府委员会议决,提民国32年度本省


                                积谷全数的1/10约8万担,作为补助充实省立学校及设置职业学校之用。经省政府议决先



                                后拨给变价款3800万元,由省教育厅编造计划预算,核拨给各省立中学使用。


                                         ()县款拨补。各县财政也给县教育予一定的拨补费,以补县教育经费之不足,但并不稳
                                           3


                                定。民国17年(1928年),余姚县教育经费中,县款拨补费为3713.46元,占经费总额的



                                8.6%;但次年则未获县款拨补费,仅有移交地方余款2000元,占经费总额的4.2%。民国18


                                年,杭县等14县的县款拨补数为教育经费总额的10%;富阳县等其余61县则议决,县款拨补



                                最低标准为教育经费总额的5%,原在5%以上者仍照旧。后按省令,此项拨补费以8%折减


                                列入概算并由省库支发。民国31年,省政府依据地方经济状况,订定各县教育经费占县财政



                                支出的百分比:县财政支出在160万元以上者占18%;20万元~160万元者占16%;不满
                                                                                                                                            1


                                                                                                                                                                                       2
                                 120万元者占12%。民国33年度改为县财政支出在250万元以上者占18%;00万元~250

                                万元者占16%;不满200万元者占12%。同年7月起又改为县财政支出在800万元以上者



                                 占23%;00万元~800万元者占20%;不满500万元者占17%。百分比虽经规定,而各县实
                                                 5


                                 际编制的预算仍每有低减,不能悉遵标准。


                                          2.捐税



                                          民国时期,捐税是浙江省教育经费,特别是县级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主要包括5种。



                                         ()县税四成教育费。民国元年(1912年),浙江省规定地丁项下税款,除正税解省外,留
                                           1

                                存县者为地丁特捐(后称田赋特捐),作各县地方款项之用,统称县税。并规定以此项税款之



                                4/10专充教育经费,即所谓“县税四成教育费”。民国5年,嘉兴县来自县税的教育经费达



                                2.8万元,占该县教育经费总额的94.1%。民国6年,江山县来自县税的教育经费则为5826


                                元,占该县教育经费总额的67.1%。



                                         ()田赋附税教育费。地丁、抵补金两项并计,统称“田赋”。田赋例许加征附捐,捐率由
                                           2

                                各县拟定呈请省政府核定征收。民国17年(1928年),省政府委员会议决:各县以教育经费



                                过于支绌,普加附捐一成,以资补救。但浙江省每年度征收该项附税的县份并不稳定,民国



                                 18—0年3年间,开征过地丁税附捐的总共只有38个县,仅占全省县市总数的50%,且税率
                                        2

                                普遍偏低,故实际收入并不多。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