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6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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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办理,借谋开源之方。每亩征谷2斤,业佃各半负担。民国19年,全省仅平阳、温岭两县
征收亩捐。民国20年,又有江山、长兴、建德、分水、丽水、松阳、黄岩、兰溪、安吉、镇海、南田、
诸暨、永嘉、鄞县、上虞、临海、乐清、德清、余杭、常山、汤溪、平湖、绍兴、浦江24个县开征。
()屠宰税附捐。浙江省各县均在屠宰税项下加征附捐,以充小学经费。捐率各县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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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正税的一成至五成不等。平均计算,约占征税之二成至四成。民国19年(1930年)起,捐
率改为以元/石计征,由0.1元/石至0.4元/石不等。也有采用不同方法征收的:汤溪县按全
年1000元标准征收;新登县则细分为猪税增加0.3元/石,羊税增加0.1元/石,改附捐形式
征收为营业税形式征收。
表76-5-1-3 民国18—20年(1929—1931年)浙江省屠宰税附捐征收情况
资料来源:据民国《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丙编《教育概况》。
()物产捐。物产捐为地方教育捐,系浙江省根据中央法令和本省实情而增辟的几种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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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经费筹措途径,主要有6类。①验契附捐:验契纸每张附收教育费2角(契约价不满30元
免收),留存半数充各县小学教育经费。②官产售价:各县官产(官有土地及其他官有产业)之
售价应拨20%以充地方教育经费。③置产捐:新置不动产带征附税充小学教育经费,税率为
所售产价的1%。④营业附税:就营业税带征。⑤遗产税:属中央税款,拨补25%作县市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