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6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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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毕业,只发结业证书。学生凡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处分当年的操行评定为不
及格。
2004年后,省教育厅又规定,取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对学生给予处分
时,应由学校教导处告知被处分者,并充分听取其本人及法定监护人意见,举行有教师、学生
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后方予申报,并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后公布。处分撤销后,则
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
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
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
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五) 毕业、结业、肄业
清末时期,中学堂学生修业期满后须通过毕业考试,考试由学堂所在地地方长官会同本
学堂监督、教员共同进行。考试成绩分为最优、优、中、下、最下五等。考列最优等、优等、中等
者均准予毕业,并可分别升入高等学堂、优级师范学堂、高等实业学堂;考列下等者,可留堂补
习1年后再考,若第二次考试仍列下等而又不愿再补习者,则发给修业期满凭照;考列最下等
者,只发给考试分数凭单,离校自营出路。学生据其毕业考成绩尚有出身奖励,考列最优等者
给予拔贡出身奖励,优等者给予优贡出身奖励。
民国时期,高中毕业考试于修完全部课程后进行,毕业考试成绩(占1/3)与各科学期平
均成绩(占2/3)合成毕业成绩。毕业成绩与操行均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否
则,作肄业处理。民国22年(1933年)起,按国民政府教育部所颁《中学生毕业会考暂行规
程》规定,全省高中学生均须参加省毕业会考。会考科目为党义、国文、算学、历史、地理、物
理、化学、生物学、外国语、体育。会考各科成绩全部及格者准予毕业;有1至2科不及格者可
复试1次,若仍不及格,可补习1年参加下届该科会考,但以1次为限,若仍不及格,则作结业
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高中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凡思想品
德表现、体育、各科毕业成绩均合格者,即准予毕业,并发给由校长签署的毕业证书。未达毕
业标准者,则作结业处理。
1988年后,按省教委规定,高中学生凡思想品德表现(包括社会实践)合格,体育达到合
格标准,会考成绩全部合格或经1次补考后,不合格科目未超过1门考试科目和1门考查科
目者,可准予毕业,并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
制,市(地)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学校颁发。学生操行评定及格,学业成绩经补考仍未达毕业标
准者,则予结业处理。毕业班学生操行评定不及格者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凡未学完修业
年限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按规定可以退学者,可准予肄业,并在证书上注明肄业
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