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8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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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基础教育(下)

















                                         自民国时期起,浙江的基础教育即已包含为残疾儿童、青少年提供的特殊教育,以及为少


                                数民族子女提供的民族基础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后,在逐



                                步实现普及初等教育、九年制义务教育、学前三年至高中段15年教育过程中,特殊教育和民



                                族基础教育更得长足发展。在此期间,为解决已有教育机构承受能力和受教育群体需求间存


                                在的矛盾,以及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对子女入学的不同需求,浙江省旧有民间办学传统再兴高



                                潮,民办初、中等教育随之勃兴,成为浙江基础教育的一大特色。










                                                                                                   第 一 节   特 殊 教 育









                                         为满足特殊儿童、青少年学习需要而设计、提供的教育,称特殊教育。其中以残疾儿童、



                                青少年教育为主,包括听(语)障、视障、智障教育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有违法和轻



                                微犯罪行为,但不够劳动教养①、少年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青少年学生,集中进行半工


                                半读教育,谓之工读教育,也属特殊教育。浙江省的听障儿童教育(旧称聋哑教育)肇始于民



                                 国初年,为全国较早开展此类教育的省份;视障教育(旧称盲教育)开展稍迟,规模也较小;智



                                 障教育(旧称弱智儿童教育)与工读教育,则始于20世纪80年代。民国时期,残疾儿童教育


                                被视为社会教育事业,大多由私人或社会福利院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始正式纳入



                                 国家学制系统。20世纪80年代起,全省特殊教育已涵盖视障、听障、智障、综合残疾儿童教



                                育等领域,形成了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殊教育班为主体的格


                                局。其学习阶段也开始向学前和高中段教育两头延伸。





                                          一 、听障教育








                                          (一)听障教育发展述略





                                         民国3年(1914年),私立之江大学教授周耀先在杭州石瑞亭创办哑童学校,《教育杂志》


                                 (922年2月)谓其为“中国人自办的第一所哑校”,但仅办年余即因创办者病故而歇止。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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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并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


                                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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