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8 - 教育志(一)
P. 518
第九章 基础教育(下)
自民国时期起,浙江的基础教育即已包含为残疾儿童、青少年提供的特殊教育,以及为少
数民族子女提供的民族基础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后,在逐
步实现普及初等教育、九年制义务教育、学前三年至高中段15年教育过程中,特殊教育和民
族基础教育更得长足发展。在此期间,为解决已有教育机构承受能力和受教育群体需求间存
在的矛盾,以及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对子女入学的不同需求,浙江省旧有民间办学传统再兴高
潮,民办初、中等教育随之勃兴,成为浙江基础教育的一大特色。
第 一 节 特 殊 教 育
为满足特殊儿童、青少年学习需要而设计、提供的教育,称特殊教育。其中以残疾儿童、
青少年教育为主,包括听(语)障、视障、智障教育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有违法和轻
微犯罪行为,但不够劳动教养①、少年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青少年学生,集中进行半工
半读教育,谓之工读教育,也属特殊教育。浙江省的听障儿童教育(旧称聋哑教育)肇始于民
国初年,为全国较早开展此类教育的省份;视障教育(旧称盲教育)开展稍迟,规模也较小;智
障教育(旧称弱智儿童教育)与工读教育,则始于20世纪80年代。民国时期,残疾儿童教育
被视为社会教育事业,大多由私人或社会福利院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始正式纳入
国家学制系统。20世纪80年代起,全省特殊教育已涵盖视障、听障、智障、综合残疾儿童教
育等领域,形成了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殊教育班为主体的格
局。其学习阶段也开始向学前和高中段教育两头延伸。
一 、听障教育
(一)听障教育发展述略
民国3年(1914年),私立之江大学教授周耀先在杭州石瑞亭创办哑童学校,《教育杂志》
(922年2月)谓其为“中国人自办的第一所哑校”,但仅办年余即因创办者病故而歇止。民
1
①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并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
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