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4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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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高中学籍和会考考籍。
(二) 升级、跳级、留级
自清末起,全省各中学均实行升、留级制度。学生每学年经考核后,操行评定、学业成绩
两方面均符合要求者,即准予升级;凡有几门功课的学年成绩不及格,经补考仍有数门不及格
者,则作留级处理,继续参加本级段学习;操行等级属不及格者则以试读生论处;对少数学业
成绩特别优异者,学校也有准予跳级之举,使其升入比正常升级更高级段学习。1988年后,
省教委对高中升、留级制度又有所补充:凡有数门功课的学年成绩不及格,经补考,必修科目
中仍有3科不及格,或语文、数学、体育(除批准免修者外)3科中2科不及格者,则予留级;留
级生已有会考成绩仍有效,可不参加已考科目的会考或可申请重参加留入年级全部已考科目
的会考;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高中学生,
可由其本人或家长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后,予以跳级安排。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2004年后,省教育厅又规定,学生学年考试成绩虽不符合升级要求,但综合素质测评合格,并
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及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其本人要求升级者,经学校审
查批准,可准予升级。
(三) 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
学生入学后,当其本人的学业、健康、家庭等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时,其学籍也须随之变动。
对此,清末、民国时期均有相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经修订,规定更趋明确。
1.休学、复学
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无法坚持正常学习时,可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报告,医院
或有关部门(单位)证明,经校长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取得休学证书,休学期满经证明能恢复
学习时,在学校同意后可以复学,并编入适当的班级继续学习。若需延长休学期则须办理续
休手续。休学期一般以1学年为限,在休学期内可保留学籍。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
20世纪80年代起,又规定办理休学、复学手续时均须由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部门(单
位)出具证明;办理休学手续须经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休学学生可保留会考考籍;复学时须
办理学籍和考籍认可手续,方可承认其会考考籍,且原会考成绩有效;在毕业学年内如遇特殊
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者,须经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转学
有正式户口的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经家长提出申请
和相关学校同意后,可办理转学手续,由转入学校发给转学证书。经批准转学后,学生的学籍
也同时转移。一般规定农村学校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城镇学校就读,一般学校的学生原则上
不得转入重点学校就读。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毕业班的学生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20世纪80年代起,又规定: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更或其他
特殊原因须转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
政部门备案,凭全省统一转学证明、学籍卡和高中会考证,经转入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