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5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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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门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省际转学则尚须持省级考试中心或相应机构对其参加省级
会考成绩的确认证明。同时规定:一般高中的学生不得转入重点高中,职业中学的学生不得
转入普通高中就读。2004年后,此类限制被取消,仅对中等职业学校或综合高中学生申请转
入普通高中学习有“经普通高中考核,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同意转学”的规定。
3.借读
系指学生在非户口所在地或非招生区范围的学校就读。按浙江省规定,一般高中收受借
读生的政策与初中同。重点中学则一律不准收受借读生。
4.退学
自清末起,均有对学生中困于疾病者、学业过劣者、品行不良者予以退学的规定,在较大
程度上带有处分性质。
20世纪80年代起,按省教育厅(委)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退学:()长期患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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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休学满1年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两次留级;()一学期缺课占总课时的1/3或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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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课达2周(作自动退学);()连续两年操行评定不及格。学生退学,由学校批准,报主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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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行政部门备案。办理退学手续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退学后一般不予复学。有高中会
考考籍的学生退学,得在考籍档案中注销其考籍。该规定的处分性质已大为淡化。
2004年后,省教育厅取消了上述(2)、(3)、(4)三条退学规定,对学生退学又作出新的规
定:成年学生要求退学,必须有正当理由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劝阻仍坚持退学者,可准予退学。
未成年学生退学必须由其本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退学后,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
的,学校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准予重新回校学习。至此,退学规定已成为人性化的管理条款,
不再具有处分性质。
(四) 奖励和处分
各历史时期,对高中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大体和初中学生类同,如清末、民国时期有语言、
名誉、实物等奖励形式和训斥、记过、禁假、停学、开除等惩戒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各校每学年也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各类单项先进、积极分子的评选。自1956年
1月起,经省委同意,全省高中均建立学生档案制度。高中学生的操行成绩,以及所获校级以
上(含校级)各种表彰、奖励的相关材料均被纳入本人档案。
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破坏学校或社会秩序,道德品质败坏,又屡教不改者,则视其情节
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警告、严重警告
处分,由学校教导处审核,校长批准公布;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校务会议决定,校长公布;留
校察看处分须报市(地)、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须经市(地)、县教育
行政部门批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半年教育,能认识错误,并确有悔改表
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但记过处分决定仍记入档案;其他处分若毕业时
尚未撤销,则处分决定也记入其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年,在此期间有明显悔改表现
者,可撤销处分,但处分决定仍记入其档案;处分期间无改正表现者,经市(地)、县教育行政部
门批准,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决定记入其档案;若毕业时,留校察看处分尚未撤销,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