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5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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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门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省际转学则尚须持省级考试中心或相应机构对其参加省级



                                  会考成绩的确认证明。同时规定:一般高中的学生不得转入重点高中,职业中学的学生不得


                                  转入普通高中就读。2004年后,此类限制被取消,仅对中等职业学校或综合高中学生申请转



                                  入普通高中学习有“经普通高中考核,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同意转学”的规定。



                                           3.借读


                                           系指学生在非户口所在地或非招生区范围的学校就读。按浙江省规定,一般高中收受借



                                  读生的政策与初中同。重点中学则一律不准收受借读生。


                                            4.退学



                                          自清末起,均有对学生中困于疾病者、学业过劣者、品行不良者予以退学的规定,在较大



                                  程度上带有处分性质。


                                          20世纪80年代起,按省教育厅(委)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退学:()长期患慢性
                                                                                                                                                                                          1


                                  疾病,休学满1年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两次留级;()一学期缺课占总课时的1/3或累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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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旷课达2周(作自动退学);()连续两年操行评定不及格。学生退学,由学校批准,报主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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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行政部门备案。办理退学手续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退学后一般不予复学。有高中会



                                  考考籍的学生退学,得在考籍档案中注销其考籍。该规定的处分性质已大为淡化。


                                          2004年后,省教育厅取消了上述(2)、(3)、(4)三条退学规定,对学生退学又作出新的规



                                  定:成年学生要求退学,必须有正当理由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劝阻仍坚持退学者,可准予退学。



                                  未成年学生退学必须由其本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退学后,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


                                  的,学校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准予重新回校学习。至此,退学规定已成为人性化的管理条款,



                                  不再具有处分性质。





                                           (四) 奖励和处分





                                           各历史时期,对高中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大体和初中学生类同,如清末、民国时期有语言、


                                  名誉、实物等奖励形式和训斥、记过、禁假、停学、开除等惩戒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各校每学年也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各类单项先进、积极分子的评选。自1956年



                                  1月起,经省委同意,全省高中均建立学生档案制度。高中学生的操行成绩,以及所获校级以


                                  上(含校级)各种表彰、奖励的相关材料均被纳入本人档案。



                                          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破坏学校或社会秩序,道德品质败坏,又屡教不改者,则视其情节



                                  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警告、严重警告


                                  处分,由学校教导处审核,校长批准公布;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校务会议决定,校长公布;留



                                  校察看处分须报市(地)、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须经市(地)、县教育


                                  行政部门批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半年教育,能认识错误,并确有悔改表



                                  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但记过处分决定仍记入档案;其他处分若毕业时


                                  尚未撤销,则处分决定也记入其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年,在此期间有明显悔改表现



                                  者,可撤销处分,但处分决定仍记入其档案;处分期间无改正表现者,经市(地)、县教育行政部



                                  门批准,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决定记入其档案;若毕业时,留校察看处分尚未撤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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