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9 - 《绍兴县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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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到万不得已,决不会随意转让、出卖。




                                     第 四 节     除             籍




           清人茹敦和曾经论说:“古者,游惰之罚并无锢其子孙者,此(指堕民)亦何罪至此矣!
         ……逃师叛卒,罪坐其魁,岂应及众。”并提出一疑问:“其为官锢与?……其为私锢与?”
          由此推之,则堕民系由政府贬罚无疑,百姓因积久成习,遂形成鄙视观念。堕民自身则
         忍辱苟且,很少抗争,似同铁板一块,代代打入“另册”。直至明太祖朱元璋主鼎时,始有解
         放绍兴堕民之意。洪武四年(1371) 朱元璋下诏:“朕登基以来,只知一体良民,唯有江南宋
         室忠臣子孙,昔被元主贬为堕民,辱贱无地。今朕派他军民灶匠四籍当差,一体良民。传旨
         士庶人知悉,如若再呼‘堕民’两字,豁肠碎剐。”并命地方官吏竖铜碑,上镌圣谕。绍兴府桥
         上曾有铜碑一块。但随后又新贬一批罪俘为“丐户”。清代,曾数次下诏削除堕民丐籍,但
         亦曲折多变,屡削屡有反复。先是,雍正元年(1723)两浙盐课使噶尔泰上本奏请削除堕民
         丐籍,以广风化。内称:“臣今奉特旨巡视两浙,访闻绍兴府属之八邑有所谓堕民者,细问土
         人,并查绍兴府志书,相传为宋罪俘之遗,……臣细思,此辈在宋有应得之罪,处之固宜。今
         已堕落数百年,生息蕃衍,岂皆尽无廉耻?实因无路自新,是以终沉孽海。伏乞皇上特沛恩
         纶,请照山(西)陕(西)乐籍一并削除”。雍正遂于是年九月十八日诏除绍兴堕民丐籍,并申
         述“将绍兴府属八邑之堕民,行令该抚削除其籍,俾其改业自新,与民同例,毋得习为贱。如
         有仍前自甘丑秽,有伤风化,及地方豪强之人倚势抑勒者,严行可也。”为此,宁绍台道饬令
         各县“大书(告示)遍贴,晓谕毋违”。由于积陋成习,一时难改,先后于六年、七年又两次下
         诏“令浙江之惰民除籍为良”(《浙江续通志稿》)。乾隆二十年(1755)因发生龙游丐户毛茂
         生之子毛光宗捐纳贡监,遭士民余孔嘉等禀控咨革;萧山皂隶陆寄生之孙陆嘉谟不容应试
         之案,经多次部议核奏,毛光宗因已遵旨改业,照雍正元年原议办理,萧山县皂隶陆嘉谟不
         准应试。绍兴府曾钦奉上谕,晓示《削除堕民丐户籍文》,重饬“所属地方官照雍正元年原议
         办理。如有未改者,令其悉遵恩旨,概行改业,无许地棍豪强抑勒,实力奉行毋违”。乾隆三
         十一年(1766)鄞 县士民何楠呈控丐户钱宏业冒滥捐监一案,经部院案核,“照毛光宗成案
         办理可也”。为此,绍兴府正堂王于十二月初一发出《示遵部议堕民准报捐与试文》,再次申
         述“浙省堕民自雍正元年奉旨削籍,与民同例,如父已经改籍者,准其报捐与试,毛光宗、钱
         宏业各省案一体遵照办理可也”。但仍未解决求学问题。光绪三十年(1904)十月二十二日
         为浙绅捐建学堂事曾下旨如下:“钦奉上谕:商部奏,浙绅捐建农工小学堂,收教堕民,恳恩
         除籍一折。浙江堕民,雍正年间已准除籍自新。乾隆年间议准本身改业,下逮四世清白自
         守者,准其报捐应试等语。现在该绅议设农工小学堂,俾营实业,以广造就,着照所行。至
         毕业后应如何一体给予出身之处,着学务大臣查照成案办理。钦此。”由是遂于三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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