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民国开化县志(点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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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卷四    财 务 志

             县稽征所裁撤。
                  附:专卖
                  烟酒专卖 民国初元,设立常山烟酒专卖局,嗣改为烟酒公卖,后复改为
             货物统税局,三十七年八月,改为国税局。
                  卷烟火柴专卖 初为卷烟特税,设在民国十一年。二十六年,抗战军兴,

             于二十七年冬改为卷烟火柴专卖,二十九年冬,裁撤。
                  自糖捐以下,均属国税或省税,又屡有兴废改革,故其捐额数目不详。



                                             三、盐 法



                  盐法一项,旧志不载。今就其可考者记之。
                  开化县年销正引叁千贰百陆拾引,又计丁加肆百柒拾叁引杭所制销柒百叁

             拾叁引,绍所制销叁千引。据雍正《浙江通志》。
                  清康熙四十六年,岁销盐引伍万叁千陆百捌拾伍引,岁征盐课银伍拾壹两

             玖钱壹分伍厘壹毫全府合计。据康熙《衢州府志》。
                  康熙杨氏《衢州府志》云:按明会典,永乐二年,颁户口盐于天下,令各
             赴盐运司关支,每岁大口纳钞十二贯,支盐一十二斤,小口纳钞六贯,支盐六
             斤,市民每引纳钞二百贯,乡民每引纳米五石,每石折钞壹百贯。三年,令随
             各处地方征收岁用,粮多处征米,粮少处征银,此盐粮米盐钞之所由名也。其
             后,盐已不颁,而钞米折银如故。万历后一并编入条编册内。并引明赵镗《府
             志》,乡民户口盐粮米,开化七百八十一石五斗一升一合三勺,加闰在外;市民
             盐钞,开化县贰拾壹两伍钱贰分贰厘。官吏盐钞仍在条编以外完纳。杨氏又云:
             盐,有官盐、有私盐。官盐者盐商于运司处领引,岁行之各府、县者是也;私
             盐则凡盗买盗卖者皆是。衢州设巡盐应捕稽察匪人,每岁纳盐课如前数焉。夫
             官盐纳课,岁有常额;至私盐而亦纳课如前数,则盐捕之流弊甚矣。
                  同治八年,改票盐为纲引,计盐叁百伍拾伍斤为一引,由商认地完税。易
             两以圆,每引正杂课及随收各款,计银币叁元贰角捌分。开化年销壹万玖千陆
             百引。据《盐法通志》补纂,光绪二十年,因日防吃紧,通行各省,每斤加收

             制钱贰文,以佐军饷。二十七年,以新定赔款,数巨期迨,通行各省,合筹分
             派,浙省每斤再加售肆文。二十八年,每引加课肆钱,备偿新约赔款之用。二
             十九年,再加售价每斤贰文。三十四年,议实行禁烟,税项渐减,每斤加售肆
             文以上均内销案,是年,因江南财政窘迫,由两江督院奏准于部议抵税加价四文,
             匀拨产盐省分壹文外,再加收贰文,无论销盐引数若干,全数划归江南济用,
             以资办学之需以上外销案。
                  民国初元,浙江设盐政局,拟收回官办。嗣即中止。二年,设盐运司。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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