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民国开化县志(点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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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卷四    财 务 志

                  一解县库征购实物罚谷稻谷玖拾柒石陆斗肆合。
                  一解县库带征公粮罚谷稻谷伍拾捌石伍斗陆升捌合。
                  一解县库地主积谷稻谷壹千壹百伍拾贰石贰斗伍升。
                  以上据会计室清单。



                                       二、各项捐税附专卖




                  民国初年,捐税名目无多。征收人员,大都由县及警察局派员分收。嗣以
             庶政繁兴,地方支出日益增多,于是旧有之税日增,新起之税日多。二十四年,
             始设杂税处于县政府,以征收杂税。二十七年一月,成立开化县政府赋税征收
             处,内设田赋、捐税两股,股置股长。全县捐税事宜,即由捐税股长总其成。
             二十九年一月,由赋税征收处,划出捐税股,专设县税征收处,处长由县长兼
             任,另设副处长以专其事。三十五年,改为税捐稽征处,处长由省派委。三十
             七年,又改为税捐稽征所,所长由县长荐委。组织时有变更,税率屡有改易。

             今将其可考者,列如下表。
                  开化县各项地方捐税税率及收数表
                                                          最近三年收数(元)
               捐税别          税率          创办年月                                          备考
                                                  三十一年       三十二年        三十三年
                       由百分之六,至三                  三一 0 一.九 二三八六八. 四三六八三.
                契税     十二年五月起加征         起自清时     五         四六          二七
                       百分之十五
                       由五角,至三十三                  三四九.00    二二八二.00     一五六.00
                契纸                      起自清时
                       年加收为国币四元
                       有教育、置产、抗 自民国十七年 五五 0.九八 九一五七.0 九 一 0 九二 0.八
               附加税
                       卫等捐,税率无定 起征,废无定                                 二
                       三十二年合并店屋、                 三一九 0.六 五一0八九.六 一九0七五二.
                       住屋两捐为房捐,分                 一         五           五
                房税     百分之二十、百分之        宣统元年
                       十、百分之二、百分
                       之一四等
                       以房屋为对象者,                  三一七八.四 五一一二三. 一九0 八 0 四.
                警捐                      宣统元年
                       捐率与房捐同                    一         六五          五
                       即屠宰营业税之改                  五七三七二. 二0 六0 三五. 一一六二五九 三十四年上半年
                       称,现照价征收百                  三三        六 0         0          实□□只征收一
               屠宰税                      民国七年
                       分之五                                                        千二百二十元四
                                                                                  角
                       每昼夜以六元起捐,                 一九八三.00 无案可稽          一 0 二三 0   三十一年改为
                戏捐     后改为不得超过戏价 民国十三年                                            娱乐捐
                       百分之五十
                       现为包捐制                     无案可稽      八四三 0       二七八七三.
               筵席捐                    民国二十七年
                                                                       四
                       分甲乙丙丁四等        碓捐创自前清,无案可稽          无案可稽        七五二五 0
              水碓捐及使                   使用费始民国
                用费
                                        三十一年
              油车使用费 每具十元加征使用费 民国三十三年 无案可稽                  无案可稽        五二二 00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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