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1 - 《台州市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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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 判
古代,地方司法由行政长官兼任。自民国始,设立单独司法机构负责审判工
作。民国元年(1912),设立浙江省第六地方法院检事厅,次年7月改为临海地方
审判检察厅,县设审检所,置帮审员受理诉讼事务。3年裁撤厅、所,县设承审员
助理县知事审理案件,初级管辖案件由承审员独自审判(仍用县公署名义)并负
责。l1年,设鄞县地方审判检察厅临海分庭,承审第一审刑事、民事案件。12年,
县公署设审判官1~2人。16年改名临海分院,18年后各县分设法院。24年,设立
浙江省高等法院第四分院(临海),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承审二审刑事、
民事案件。各县法院改组为地方法院。37年,省高四分院改名浙江省高等法院临
海分院。
1950年9月,设立浙江省人民法院台州分院,辖临海、天台、三门、宁海、温岭、仙
居、黄岩7县法院。次年,增设海门区法院,与县法院同一审级,直属分院管辖。1952
年宁海县法院划归宁波分院管辖。1954年5月,分院随台州专区行政专员公署的撤
销而撤销,临海、天台、三门法院归宁波分院管辖,黄岩、温岭、仙居和海门区法院归
温州分院管辖。1957年7月,台州专区复建,法院随之复建,并改称台州专区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临海、三门、天台、仙居、黄岩、温岭6县法院。1958年12月,台州专区中
级人民法院再次被撤销,各县归属同上。1962年,台州专区中级人民法院复设,管辖
临海、三门、天台、仙居、黄岩、温岭、玉环7个基层人民法院。“文化大革命”初期,各
法院一度被迫停止办公,后由地、县革命委员会保卫组取代。
1973年2月,恢复台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各县法院相继恢复,重新实行两审
终审制。至1978年,审判工作趋向正常。次年增设椒江市人民法院。1994年10
月,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撤销台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椒江、黄岩、路桥3区及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9个基
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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