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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1951年9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
                 另有规定以外,一律公开进行。1957年后,由于政治运动影响,公开审判制度削弱,

                 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开审判制度完全被废除。1980年,《刑法》和《刑事诉
                 讼法》实施后,恢复公开审判制度。1988年,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要求认真执

                 行公开审判制度。1996年,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实行刑事审判方式改革,
                 强调发挥庭审中举证、质证和认证作用。同时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要求,在审

                 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本着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当事
                 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法院把主要精力用于核实、认定证据。1990年10月1日

                 起,《行政诉讼法》实施,公开审判制度在行政审判中全面实行。
                     辩护制度  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将辩护作为一种诉讼制度贯彻实

                 施。在诉讼中除被告人自行辩护外,主要由人民团体、机关推荐或人民法院指定辩
                 护人出庭辩护。1958年整风反右运动后,辩护制度被削弱。“文化大革命”期间,辩护

                 制度被废除。1980年8月《律师暂行条例》颁布,行使辩护制度。
                     回避制度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回避制度。凡当事人发现法庭审判人员(包

                 括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是诉讼当事人的亲属、本人或者亲属和本案有利害

                 关系、曾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
                 响公正审理案件,可请求回避。本院院长裁定审判人员是否应当回避。院长担任合

                 议庭审判长时,是否应当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文化大革命”期间回避制度被取
                 消,1979年后恢复。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各人民法院要求审判人员遇到同诉讼当

                 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诉讼当事人是亲属、同学、邻居、好友等案件,必须主动回避。在
                 实践中,当事人请求法庭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况很少发生。

                     陪审制度    1951年,开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8年,陪审制度逐渐削弱,
               “文化大革命”期间,陪审制度完全取消。1979年7月后,《刑法》、《刑事诉讼法》、《民

                 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颁布和实施,恢复陪审制度,并逐步加强。
                     调解制度  1950年7月,第一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肯定调解是中国审判制度必

                 要组成部分。此后,台州各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逐步贯彻调解原则。一些法院
                 纠正在办理民事案件中搞强迫调解和“和稀泥”的错误做法,调解与审判结合。1982

                 年,《民事诉讼法(试行)》把着重调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确定。1991年《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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