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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刑事案件36980件53278人,其中严重刑事犯罪案件14230件23394人,盗窃诈
骗公共财物、贪污赂贿、挪用公款、走私、伪造国家货币、偷税抗税、毒品犯罪等严重
经济犯罪案件3135件4480人。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5474.25万元。市中院
审结一审重大刑事案件1533件,审结二审刑事案件4207件。
2001年,中央提出继续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确保两年内社会治安形势明显好
转。两级法院迅速行动,从重从快惩处一大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同
时,开展反盗窃、扫黄打非、打击车匪路霸等专项斗争,确保台州社会稳定。两年审
结故意杀人、抢劫、强奸、车匪路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1757件2891人,
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1213人。2003年后,继续开展严打整治斗争,重点打
击带黑社会性质组织、流氓团伙等有组织犯罪及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暴力侵财
型犯罪,同时严厉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至2006年,全市审结一审
各类刑事案件23356件35836人,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8219.2万元,其中故意
杀人、抢劫、强奸以及黑恶势力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案件7308件12455人,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偷税、抗税、走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
件673件1278人。市中院审结一审重大刑事案件171件459人,其中台州商业街杀
人碎尸案犯罪分子胡星合、黄鹏和椒江连杀5人案犯罪分子蔡记斌被判处死刑。审
结二审刑事案件323件。200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出修
改,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民商事审判 民国11年(1922),鄞县地方审判检察厅临海分庭承审初审民事
案件。24年,浙江省高等法院第四分院建立,内设民事审判庭,承审第二审民事案
件。
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审结大量婚姻案件。1957、1958年,受“左”的思想影
响,提出“民事工作无离婚案件、无房屋纠纷、无损害赔偿”口号和指标,收结案减
少。其间,分院审结民事上诉案件379件。1962年民事审判恢复正常。1962~1966
年,台州地区受理一审民事案件9235件,审结9182件;审结各类二审民事案件581
件。“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审判一度中断。1978年,全地区审结一审各类民事案
件725件,审结二审各类民事案件219件。1982年后,《民事诉讼法(试行)》、《继承
法》、《民法通则》相继施行,民事审判工作走上依法办案轨道。1990年,各基层法院
干警携卷下乡,巡回办案,就地为群众解决纷争,使大量案件解决在基层。此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各种利益格局调整,民事审判从维护社会稳定大
局出发,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1995年,中院对民事审判实施阶
段性清理积案制度,最高法院副院长高昌礼批示推广全国。同年全市审结一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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