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1 - 《台州市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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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不久的继呈中,梁洪秋声明“遵经持批请                            [23] 人传谕,邀同理算,讵洪梅非惟置

                 之不理,尤敢串嘱场差,至身家倒拘未得。”为此梁洪秋请求知县“亲讯究追”而非自
                 理结案。这一次,欧阳知县不再坚持要求双方当事自行理算,他找到了呈词的另一

                 个破绽:梁洪秋在初呈中指责梁洪梅“影射五年前重算(帐簿)”,在续呈中则改为

               “七年重算”。知县如获至宝,据此直接判定梁洪秋“显有隐情”,驳回他的诉讼请
                 求。43号诉状当事人郑杨氏指控章福梅贪婪噬款。郑杨氏可能清楚《状式条例》有
               “钱债无票约、中证者,不准”的规定,即钱债案件必须提交借票、契约或中人为证。

                 在清代,各地通行的地方性诉讼规则一般都明确要求当事人针对其主张提供相应
                          [24]
                 的证据。 对此,郑杨氏特别解释当地有店帐未清时不立票据的习惯。不过,欧阳
                 知县依旧裁决当事人检同票据后遵照指示另行呈交诉状。限于涉及该案的诉状仅

                 有一份,我们无法得知其最终结果,但是,依据知县一贯的裁判逻辑及当事人证据
                 不足的条件下,此纠纷很可能不了了之。

                     3.斗殴案件
                     涉及斗殴的案件有5宗(第16、18、32、49、51号诉状)。32号诉状和51号诉状都

                 是寡妇告人将其子殴打至伤。由于当事人未向知县提供案发现场的见证人或验伤
                 结果,以没有相关证据为由驳回诉讼自然颇合知县的思维。如,32号诉状欧阳知县

                 裁决“如果受有重伤,应即亲身来案,听办验讯。”51号诉状欧阳知县以“伤不请验,
                 据不呈送,无从查核”为由驳回起诉。49号诉状“张汝嘉呈为忿理毁殴求提讯究事”,

                 是同行竞争发生的斗殴案,张汝嘉提出纠纷有“邻人王文盛力救确证。”欧阳知县不
                 再提及“验伤一事”,而以“着仍自邀理可也,毋庸涉讼”驳回。

                     16号与第18号诉状针对的是同一案件。16号诉状“林云高呈为痛切剥肤结求讯
                 办事”是被害人林云高对周官升提出的告状,18号诉状“周官凰呈为愈出愈蛮迫求

                 限究事”为加害人周官凰(周官升的堂兄)的诉状。综合两份文献可知,该案纠纷大
                 致如下:监生周官凰乏嗣,拥有四个儿子的堂弟周官升心存夺产之意,因怀疑周官

                 凰将所雇牧童招为养子,率众将牧童胞兄林云高关在家中“悬吊禁殴”,后经城守营
                 亲往方才押放。在当事人声明有城守营作为案情见证人的情况下,欧阳知县不再

                 要求起诉方提交涉案证据(人证或验伤等等)作为遏止乡民争讼的策略,他在十二

                 月初九日裁定周官凰“着自妥为理明”的理由是“兴讼臻伤亲亲之谊。”这种没有任
                 何强制力及权威的“自妥为理明”不可能有实质的法律效力。周官凰在第二次呈词

                 中指控周官升父子“恶胆愈炽。不特理无可理,更肆仇控烛,”甚至想了结周官凰性
                 命方休。但是,知县完全不予理会周官凰声称的处境,在十二月十三日的裁决中不

                 但没有打算惩处周官升,反而斥责周官凰“同室操戈,本属家庭戾气。况尔以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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